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調整為60%
更新時間:2016-01-26 10:22:33 /
張貼時間:2016-01-26 10:00:50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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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調整為60%。
教育部105年1月25日臺教高通字第1050006587號函,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2修正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基準為減免學雜費60%,並自105年2月1日施行。
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標準依規定減免學雜費60%,如已申請其他減免類別或弱勢助學金同學,同時兼具中低收入戶學生資格者,欲更改減免身份,請儘速向生輔組提出申請(進修學士班同學請洽詢行政庶務組),以利學雜費減免作業。
- 本訊息負責人 彭淑貞
- 電話 04-2284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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