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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計畫

更新時間:2016-03-08 09:31:02 / 張貼時間:2016-03-08 09:29:20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1,597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05年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計畫

105129日核定

壹、                             依據: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二、105年大專校院學生會輔導與推動計畫。

貳、                             目的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大專校院學生會發展,並因應各校學生會組織型態、所需知能與需求不同,爰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計畫」,以符合各校學生會發展需要。

參、                             補助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空中大學及市立大學)。

肆、                             計畫期程:

一、 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05430日止。

二、 審查結果公告:105516日。

三、 執行期間:10561日至1115日止。

四、 結案報告繳交期限:1051130日止。

伍、                             辦理方式

一、 受理場次:本年採試辦性質,預計受理5060場次。

二、 培訓對象:

(一)  以學生會幹部為優先,非學生會幹部若有興趣者亦可一同參與。

(二)  本計畫所稱之學生會,係指各校依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輔導成立,並由全校學生選舉所產生,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之代表。其餘如研究生學會、系學會、畢聯會、宿舍自治會、代聯會及一般社團等,非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自治組織,均非本計畫所稱之學生會。

三、 培訓人數:每場至少20人,且學生會幹部應達全部出席人數半數以上。

四、 課程規劃:

(一)  形式:採專題演講方式進行,亦可結合校內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幹部培訓課程規劃安排。

(二)  講師人選:由學校依本署提供之講師建議名單或由學校推薦合適講者,自行邀請擔任。

(三)  課程內容:可安排財務知能、議事規則、法規研擬、領導溝通、經驗分享、活動企劃、選舉制度、學生權益、組織運作(含第3)及校務參與等主題。

(四)  流程:

1、課程開始前應播放本署簡介影片(https://goo.gl/d10SUz),俾利各校了解與青年相關的資源與服務。

2、1場最多6小時,每位講師授課時間至少2小時,且需包含30分鐘Q&A時間,時間分配可由講者依現場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陸、                             補助項目

一、 補助經費額度依審核結果得全額補助,學校亦可自行籌措經費。

二、 經費編列基準依本計畫規範及「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相關規定辦理,可編列項目及基準詳如附件1

三、 各校應自行處理應扣繳所得稅事宜。

四、 為避免資源浪費,如培訓人數未達規定之20人,或學生會幹部出席人數未達全部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則以實際出席人數占應出席人數之補助支給講座活動經費,惟應給付講師之費用,學校仍應全額支付。相關範例詳如附件2

柒、                             申請作業

一、 申請程序

(一)  步驟1:有意願申辦之學校,請於105430日前先至「大專校院學生會資訊交流平臺」(http://gpsa.ntut.edu.tw/)辦理申請事宜。

(二)  步驟2:並於申請截止日(105430)前,備函檢附申請表(附件3)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4),以完成申請程序。

二、 申請場次1校至多以申請2場為限。

捌、                             審查作業

一、 本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 未依限上網填寫申請表,或未於規定期限函送申請表,將不列入審查。

三、 本署得衡量整體申請狀況及資源適切性,核定補助每校案件數及補助總額。

四、 配合教育部10395日公布之「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將學生會視為一整體組織(包含行政、立法及第3權部門),為協助尚未成立與剛成立第3權之學生會增進相關概念與知能,爰與第3權相關之課程內容,本署得優先補助。

五、 審查結果預計於105516(星期一)前,公告於本署官網(http://www.yda.gov.tw),及「大專校院學生會資訊交流平臺」(http://gpsa.ntut.edu.tw/)

玖、                             執行配合事項

一、 申請案件需經本署核定,函復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 各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者,應確實依規劃時間辦理,最遲請於講座舉辦7天前,至「大專校院學生會資訊交流平臺」(http://gpsa.ntut.edu.tw/)填寫確認單(如附件5),並請來電 (02)7736-5175黃小姐,俾利進行確認。

三、 學校邀請講師時,請確認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  了解其授課重點、大綱及進行方式。

(二)  確認授課當天需準備與協助事項。

(三)  說明各項費用支付標準及規定,並提醒講師提供交通費來回票根(火車除外)、住宿費單據,以利核銷。

(四)  提醒講師課程內容勿從事個人行銷,而致授課時間不足。

四、 課程當天:

(一)  請張貼本計畫文宣(或海報),AI檔請至「大專校院學生會資訊交流平臺」(http://gpsa.ntut.edu.tw/)自行下載運用。

(二)  先完成講師簡報檔、撥放設備安裝測試,避免占用課程時間。

(三)  課程開始前,應備妥「簽到表」(附表8),辦理簽到。如參與人數較多(超過100),為節省簽到時間,可列印學生名單(含姓名、性別、自治組織名稱、職務,並勾註是否為學生會幹部),由課指組輔導老師於下方空白處簽名後,黏貼於「學生簽到表」上即可。

(四)  課程開始後,請先撥放本署簡介影片(https://goo.gl/d10SUz)俾利學生了解與青年相關的資源與服務。

(五)  指定專人適時拍攝活動照片。(每場至少需提供15張活動精選照片電子檔,每張照片大小至少2MB以上)

(六)  演講結束前,請參與同學填寫「滿意度調查表」(附表9)並回收統計(有效回收調查表至少20),統計結果請填入「滿意度彙整表」(附表10)

(七)  講者之鐘點費、交通費與住宿費,請學校先行墊付,俟結案並審核通過後,由本署逕付核定金額至各校指定帳戶。

(八)  請學校推薦優秀講師,並詢問後續是否願意擔任本計畫之講座,如有意願則請講師填寫「個資授權同意書」(附件6)及「講師相關簡歷」(附件7),經本署審核相關資料後,未來將併入本案講師資料庫中,提供予各校聯繫洽邀。(本署提供之講師則無需再詢問)

五、 個資配合事項

(一)  學校所取得本署提供之講師資料,僅可作為辦理「105年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計畫」之目的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且不可將任何資料洩漏予其他人。

(二)  如違反上述事項,造成個資外洩事件發生時,需自負實質賠償損害之責任。

壹拾、  經費請撥與結案

一、 受補助學校應於課程結束15日內,備函檢附書面資料與光碟,並送達本署辦理請款及結案事宜。

(一)  學校領據,11份。

(二)  學校推薦講師之個資授權同意書(附件6) 11份。

(三)  講師簡歷表(附件7) 11份。

(四)  學生簽到表(附件8) 13份。

(五)  滿意度調查表(附件9) 11份。

(六)  滿意度彙整表(附件10) 13份。

(七)  總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11)11份。

(八)  成果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12)11份。

(九)  成果報告摘要表(附件13)13份。

(十)  ()至第()項資料電子檔光碟,13份。

二、 受補助單位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三、 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將廢止活動補助案;申請補助之活動如辦理日期為1115日,至遲應於1130日前完成請款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 請珍惜政府資源,若於審核通過後取消辦理,或執行期間未依計畫內容或相關規定執行、成效欠佳,下次提案申請時,本署得審酌降低補助額度或不予補助。

二、 學校應確保所送資料之正確性與正當性,若經舉發並查證屬實,本署有權不補助,並追回已補助費用。

三、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四、 如有變更原課程辦理日期或取消辦理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署。

五、 受補助學校之成果報告、活動範例等各項資料,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得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署及本署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本署基於非營利之推廣,享有使用權,及編輯、引用、重製、公開展示等;並無償上傳本署官網或專屬網站,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輸或公開播送,及閱覽者者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檢索、瀏覽、下載或列印,得不限時間與地域,為公益推廣、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利用。

七、 本署得視徵件及推動狀況,決定是否再次公告受理申請,申請日期及計畫期程應依本署函文辦理。

八、 本署有調整、修改、變更或暫停計畫之權利,並保有本計畫最終解釋權,如有未竟事宜,悉依相關規定或解釋,並得隨時補充公告說明。

九、 本計畫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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