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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要通知】自105年9月1日起,計畫專任人員禁止聘期追溯,俾符勞動法令規範,請各位師長預為因應。

【重要通知】自105年9月1日起,計畫專任人員禁止聘期追溯,俾符勞動法令規範,請各位師長預為因應。

更新時間:2016-09-02 09:29:19 / 張貼時間:2016-08-10 17:18:18
人事室
單位人事室
3,981

為符合勞動法令之規範,本校自10591日起落實計畫專任人員(包括博士後研究員、專任助理)、勞動型學生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聘保合一作業。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十一條及七十二條規定略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時,使其參加勞工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並於離職時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依前述勞動法令規定及本校105727計畫人員聘保合一作業分工會議決議,計畫專任人員到職日須與加保日期一致,爰不再辦理聘期追溯,人員變更聘期時亦比照辦理;本校於前開人員聘期屆滿時,統一辦理退保作業為落實人員聘用與勞工投保作業一致,計畫已核定尚未撥款者,可辦理經費透支;計畫未核定者,請先以其他經費勻支,俟計畫核定後再予轉正。  

  為避免影響各計畫專任人員(包括博士後研究員、專任助理)、勞動型學生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之勞動權益,請各用人單位及計畫主持人預為因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人事室承辦人廖紹伯先生,校內分機570;或洽人事室吳佳樺小姐,校內分機613。經費使用疑義則請洽主計室各計畫承辦人。

  檢附105727日本校計畫人員聘保合一作業分工會議紀錄及10583日興人字第1050600776號書函影本各一份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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