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轉知教育部通知原 [台灣學術館禮規範] , 名稱並修正為 [ 臺灣學術館禮規範]
轉知 教育部通知原 [台灣學術館禮規範] , 名稱並修正為 [ 臺灣學術館禮規範] , 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05年9 月 22 日以
臺教資(四)字第 1050103217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 布令影本(含附件 )1份,請查照。
條文如下 :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臺灣學術網路 (TANet)資源共享及合作交流,增 進網路安全,強化資訊倫理,保護合法權益,使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及使用 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臺灣學術網路以支援全國各級學校、研究機構及相關單位問之教學與學術研究 活動及教育行政應用服務為目的,其管理組織,依序分為下列三個層級: (一)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設立於本部,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區域網路中心
及直轄市、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代表組成, 成員計三十五人至四十人。
(二)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由十三所大學分別設立區域網路中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縣市教育網路中心。 (三)連線臺灣學術網路之各單位(以下簡稱連線單位)。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各網路中心及連線單位得設相關管理會、小組或
類似性質之組織。 三、下列單位得申請連線臺灣學術網路:
(一)教育行政機關及其附屬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三)本部輔導設置之數位機會中心。 (四)其他符合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並經臺灣學術管理會審議通過之單位。
前項連線單位及在其所屬區域之使用者,庭、遵守相關法令及本管理規範 之規定。連線單位應負責管理單位內部網路及共同維護臺灣學術網路。
四、臺灣學術網路在符合使用目的範圍內,基於互息合作需要,得經臺灣學術網路 管理會審議通過後,與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互連,以提升資訊交換能力;互 連雙方不得利用對方之頻寬從事不符互連目的之行為。
互連雙方如;有違反本規範等相關規定,應由使用者所屬之網路服務提供 者盡管理之責(例女曰:進行阻擋、斷線服務)。
五、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審議本管理規範。 (二)訂定校園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及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訂定網路使用為適當區隔及管控之相關準則。
六、區域網路中心及縣、市教育網路中心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中心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規定。 (二)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三)協助連線單位處理網路管理問題。
七、連線單位應辦理下列網路管理事項: (一)訂定網路使用規定,以規範並引導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源。 (二)訂定內部之網路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
(三)訂定資通安全防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四)建立網路不當資訊處理機制,以維持網路秩序,並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安全 之網路環境。
(五)對網路使用與流量為適當之區隔、管控及記錄,並合理使用網路資源。 (六)訂定單位所提供各式網路應用服務之相關管理辦法。 (七)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定。 (八)大專校院應將其網路使用規定納入學校相關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八、基於臺灣學術網路之安全及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 給所屬連線單位。
連線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 時,庭、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管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
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血統之漏洞,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
響臺灣學術網路血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
言、詐欺、排謗、侮辱、狼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
訐L 。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正頁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 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
十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級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連線單位或使用者 與臺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管理規範之情事。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血統。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
十二、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者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之行為,庭、依所屬單位規定處理。 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者利用職務違反本管理規範規定者,應依相關規定予
以處分。
前二項違規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除須受到行政懲處外,並應自負法律
責任。
十三、臺灣學術網路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實其體且成效顯著者,臺灣學術 網路管理會得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維護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 (二)創新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技術。 (三)提供新興網路應用服務。 (四)推動臺灣學術網路相關計畫。 (五)其他有助於臺灣學術網路發展者。
十四、本管理規範之訂定,庭、經臺灣學術網路管理會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