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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條文修正】「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第九點

更新時間:2017-11-17 15:10:04 / 張貼時間:2017-11-17 14:59:26
學術發展組
單位研發處學術發展組
2,307
修正條文如下:
9.   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 當程度的 實 質學術貢 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始得列 名。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 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以下為原則性提 示,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 (1)    共通原則: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排列順序、責任  歸屬等應依研究人
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 (2)   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
A.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
a.主題構思、理論推導、實驗設計(或執行),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
b.論文撰寫,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
c.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需審閱論文初稿) ;
d. 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 B.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 c.排列順序:依貢獻度,或依約定。
D.責任歸屬: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
a.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含共同通訊作者)為主要 貢獻者,應負全責(或相應責任) ;
b.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
(3) 列致謝欄( acknowledge) :其他貢獻人員,如提供技術諮詢、技術操 作人員、棋擬平台、資料庫等。
(4)  不當列名:包括受 贈作者(gift author) 、榮譽作者(honorary author )、 掛名作者( guest author) 、聲望作者(prestige author) 、影子作者(ghost author) 、強迫掛名 (coercion authorship) 、相互掛名 (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 ,或僅提供研究經費、僅編修或校對論文、或為一般事務管 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

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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