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他校函詢大專校院流感群聚停班停課標準案
更新時間:2019-10-21 10:29:34 /
張貼時間:2019-10-21 10:29:16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1,379
說明:
一、復貴校本(108)年10月7日清衛保字第1089006606號函。
二、來函所提本部98年公布之「教育部因應新型流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學後防治及停課建議」,係依據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98年8月18日第21次會議決議辦理,當時無該流感疫苗及抗病毒藥劑可提供預防及治療。目前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修訂「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辦理。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本年2月22日修訂「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本部本年3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029032號函及本年9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128336號函諒達)指出,目前相關研究顯示,在病毒未產生重大變異或造成大流行時,停課對流感疫情控制之助益有限,且流感有疫苗可供預防;又停課時,難以確認學生會留在家中,對疫情之控制成效不易預期。但學校可考量當季學生流感疫苗接種率、預防性投藥情形及流行期病毒變異狀況等因素作個別評估,如有必要,可與地方衛生機關討論後研判執行停課措施。各機關(構)經評估需採取停課措施時,建議以發生群聚之班級停課5天(含例假日)為原則。生病者則應持續停課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才能返回上課。
四、另依學校衛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五、爰請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執行疫情調查,並依其建議,加強落實流感各項防治措施(如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實施衛生教育宣導、落實良好衛生習慣、「生病不上課、不上班」、提供適當支持環境、落實疫情監測與通報機制等)或必要時之停課,以遏止疫情持續擴散,維護師生健康。
正本:國立清華大學
副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衛生福利部
一、復貴校本(108)年10月7日清衛保字第1089006606號函。
二、來函所提本部98年公布之「教育部因應新型流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學後防治及停課建議」,係依據H1N1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98年8月18日第21次會議決議辦理,當時無該流感疫苗及抗病毒藥劑可提供預防及治療。目前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修訂「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辦理。
三、依據衛生福利部本年2月22日修訂「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流感群聚防治指引」(本部本年3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029032號函及本年9月4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128336號函諒達)指出,目前相關研究顯示,在病毒未產生重大變異或造成大流行時,停課對流感疫情控制之助益有限,且流感有疫苗可供預防;又停課時,難以確認學生會留在家中,對疫情之控制成效不易預期。但學校可考量當季學生流感疫苗接種率、預防性投藥情形及流行期病毒變異狀況等因素作個別評估,如有必要,可與地方衛生機關討論後研判執行停課措施。各機關(構)經評估需採取停課措施時,建議以發生群聚之班級停課5天(含例假日)為原則。生病者則應持續停課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才能返回上課。
四、另依學校衛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五、爰請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執行疫情調查,並依其建議,加強落實流感各項防治措施(如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實施衛生教育宣導、落實良好衛生習慣、「生病不上課、不上班」、提供適當支持環境、落實疫情監測與通報機制等)或必要時之停課,以遏止疫情持續擴散,維護師生健康。
正本:國立清華大學
副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