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型流行性感冒」為指定傳染病及其報告期限、防治措施之規定
更新時間:2005-01-12 17:12:37 /
張貼時間:2005-01-12 17:12:37
保健組潘鳳美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4,623
新型流行性感冒」公告內容
主 旨:公告「新型流行性感冒」為指定傳染病及其報告期限、防治措施之規定。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新型流行性感冒」之採檢條件、疑似及確定病例定義如附件。
二、醫師如發現符合「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條件病人時,應即時通知轄區衛生局,由與該局訂有合約之「採檢醫療機構」依規範採檢。採檢時效應於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三、前條所採之檢體,以採集「鼻咽檢體或咽喉檢體」及「急性期血清」為之,並於恢復期(至少間隔二週)再採第二次血清檢體。鼻咽或咽喉檢體應由衛生局(所)就近送至疾病管制局病毒性合約實驗室進行檢驗,血清檢體則逕送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各採檢單位應負妥善冰存、包裝、寄送及通知衛生局(所)之責。
四、疑似病例或確定病例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新型流行性感冒」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之處置措施,依流行疫情等級分級規範之。
1. 流行疫情未達A級時:符合採檢條件之病例得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 流行疫情為A級、B級時: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應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3. 流行疫情達C級時: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應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或集中隔離治療之。
主 旨:公告「新型流行性感冒」為指定傳染病及其報告期限、防治措施之規定。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
一、「新型流行性感冒」之採檢條件、疑似及確定病例定義如附件。
二、醫師如發現符合「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條件病人時,應即時通知轄區衛生局,由與該局訂有合約之「採檢醫療機構」依規範採檢。採檢時效應於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三、前條所採之檢體,以採集「鼻咽檢體或咽喉檢體」及「急性期血清」為之,並於恢復期(至少間隔二週)再採第二次血清檢體。鼻咽或咽喉檢體應由衛生局(所)就近送至疾病管制局病毒性合約實驗室進行檢驗,血清檢體則逕送疾病管制局研究檢驗中心。各採檢單位應負妥善冰存、包裝、寄送及通知衛生局(所)之責。
四、疑似病例或確定病例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五、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新型流行性感冒」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之處置措施,依流行疫情等級分級規範之。
1. 流行疫情未達A級時:符合採檢條件之病例得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 流行疫情為A級、B級時: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應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3. 流行疫情達C級時:疑似病例及確定病例應於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或集中隔離治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