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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109年2月5日指示「入境民眾如有中港澳旅遊史需列居家檢疫」案,請學校依說明事項辦理

更新時間:2020-02-11 12:23:57 / 張貼時間:2020-02-11 12:19:34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1,117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疾病指揮中心109年2月5日新聞稿辦理。
二、有關大專校院配合具中港澳旅遊史入境須14日「居家檢疫」學生(以下簡稱居家檢疫學生)之辦理原則,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居家檢疫學生於校外住宿者,應遵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相關規範;於校內住宿者,則由學校安排「居家檢疫」,且入住之該棟宿舍,不應有未具中港澳旅遊史之學生。
(二)學校對於校內居家檢疫學生,應依據疾管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及「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宿舍內居家檢疫學生盡量分開居住,如有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含配戴外科口罩與良好衛生習慣等),並盡可能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三)學校應依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由專人主動監測關懷校內居家檢疫學生之每日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紀錄表」,並每日通報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保持聯繫;於校外住宿居家檢疫學生,本身應主動配合住所之地方政府民政局/里長或里幹事回報每日健康狀況;倘有需要,學校另可協助聯繫。
(四)學校對於在校進行居家檢疫學生應負責必要生活協助(如供餐)。
(五)學校防疫小組應邀請專家參與,針對校內相關「居家檢疫」措施進行規劃。
(六)學校應提醒具中港澳旅遊史學生在入境前,應自備「居家檢疫」期間所需外科口罩。
(七)學校應主動告知及提醒於自109年2月6日後即將自港澳地區入境的學生,應依本通報相關附件及中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即時公告防疫規定辦理。
三、居家檢疫學生如有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學生,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及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款。
四、相關表件及資訊查詢:
(一)109年2月5日所發「2月6日起全中國大陸(含港澳)列二級以上流行地區,居住中國大陸各省市陸人暫緩入境」之新聞稿。(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Content/EmXemht4IT-IRAPrAnyG9A?uaid=d8IEMvgt20oaB7rIu8ygaQ)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J2kpDGSzvBVJJUYjK1dNhQ)
(三)「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https://www.cdc.gov.tw/Uploads/Files/bf48f8c4-3064-4e59-8b09-9dce902f8a26.jpg)
五、相關疑問及聯繫窗口:
(一)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溫雅嵐專員02-7736-5901,yalan@mail.moe.gov.tw(公立大學)、林承臻科員02-7736-5991,chengchen@mail.moe.gov.tw(私立大學)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楊家瑋先生02-7736-5772,allen1123@mail.moe.gov.tw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部長室、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綜合規劃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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