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氯聯苯等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請參考
更新時間:2005-03-03 15:11:45 /
張貼時間:2005-03-03 1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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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1196 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
事項(94.02.23.)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89年10月25日(89)環署毒字第0061212號
中華民國89年12月20日(89)環署毒字第0076424號修正
中華民國90年6月21日(90)環署毒字第0038880號修正
中華民國90年6月22日(90)環署毒字第0039590號修正
中華民國90年8月9日(90)環署毒字第0049981號修正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環署毒字第0940013006B號修正
一、 主旨:公告修正「多氯聯苯等 161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
運作管理事項」。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
條、第二十七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毒性化學物質指含附表一所列多氯聯苯等 161 列
管編號、252 種列管化學物質含量達管制濃度標準以上之物質
(列管編號 001 至 019、022 至 126 及 128 至 164),其
最低管制限量及毒性分類如附表 1。但下列物質,不在此限:
(一)添加膠著劑,呈膠結、膠狀、乳懸狀製品所含列管鉻化物
。
(二)製造醫藥之靈丹。
(三)日光燈、螢光燈、電器開關、溫度計、壓力計、液體比重
計及其他製成品所含汞。
(四)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之電極、鎘電池之極板、整流器、
半導體及其他製成品所含鎘。
(五)以毒性化學物質作為可塑劑,業經固化且在正常使用狀況
下不會造成危害之製成品。
(六)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飼料管理法所稱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藥事法所稱藥物、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稱管制藥品、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所
稱化妝品、食品衛生管理法所稱食品、菸害防制法所稱菸
品、原子能法所稱放射性物質、蒙特婁議定書所列管化學
物質、環境用藥管理法所稱環境用藥、及經登記備查或核
可廢棄之物質。
二、公告含多氯聯苯等 58 種列管化學物質(列管編號 001至 019
、022 至 037-04、047、052、054、055-03、056-02、057 至
059、063 至 065、103、148 及 158)達附表 1 所列管制濃
度標準以上之毒性化學物質禁止運作事項如附表 2。
三、運作附表 1 所列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除
禁止運作外,限制使用於附表 3 所列之用途。
四、含多氯聯苯之電容器或變壓器,停止使用者應立即廢棄。其運
作人毋需定期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並免依毒性化學物
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規定
標示運作場所及設施。
五、石綿之貯存場所須為密閉場所,貯存時應採用足以防止飛散及
流失之容器盛裝,相關作業規範如下:
(一)石綿袋收集作業應於防止石綿飛揚逸散之設施內為之。
(二)應使用可密封之堅固容器盛裝石綿袋,並內襯紙襯袋或其
他適當襯裡。
(三)石綿袋盛裝容器除收集、裝填石綿等作業必要開啟外,平
時應保持密封狀態。
(四)石綿袋盛裝容器在收集及運送期間,應標示石綿毒性圖示
、內容物名稱、危害物質成份、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
措施及供應(收集)廠商名稱、地址與電話。
(五)石綿袋盛裝容器運送前應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分
向起運地及迄運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報,其所有人、運
送人及受貨人,應妥善保存運送聯單一年,以備查核。
六、製造、使用、貯存、輸送含氯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任一時
刻之運作總量在 50 公斤以上者,應備有緊急止漏簡易工具;
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在 100 公斤以上者,應備有水
霧噴灑設施;任一場所任一時刻之運作總量達 2 公噸以上者
,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七、製造、使用、貯存、輸送含光氣毒性化學物質,任一場所任一
時刻之運作總量在 5 公斤以上者,應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
(二次阻絕系統)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八、環氧乙烷於醫療院所作為醫療器材消毒用途者或甲醛於醫療院
所作為固定防腐、消毒用途者,得貯存於運作場所內,並依衛
生、勞工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使用含 4,4'- 亞甲雙(
2- 氯苯胺)(列管編號 067)1 ﹪ w / w 以上毒性化學物
質供防水及舖面施工用之運作場所,應於運送該毒性化學物質
至施工場所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第五聯送交或傳真當地主
管機關或完成運送聯單網路申報後,該場所始得施工。免取得
使用與貯存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並免設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施工場所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備查號碼統一定為
067-00-00001。
九、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 丁二烯、氰化氫、
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毒性化學物質,事務所或營業
所不得貯存。
十、製造、使用、貯存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硫
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等毒性化學物質,因無適當之偵測及警
報設備,得免設置之。
十一、運作附表 1 所列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本署 88 年 12 月 24 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778 號
公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及其有關法令辦理。附各物質公
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期一覽表如附表 4。
(一)運作列管編號 001 至 019 及 022 至 066 者,不適用毒
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陸之改善規定。
(二)於 88 年 12 月 24 日前已運作列管編號 067 至 077-01
、078 至 126、128 至 146 者,及於 89 年 3 月 15 日
前已運作列管編號 077-02、147 至 164 者,應依毒性化
學物質運作規定陸及附表 4 所列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日
期,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
(三)運作人需使用達諾殺替代苯乙烯蒸餾聚合抑制劑或運作人
需輸入、販賣達諾殺與上述用途者,於本修正公告後得運
作達諾殺替代,並於本修正公告日起12個月內提報危害預
防及應變計畫;完成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
並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於本修正
公告日12個月起依規定作成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並定期
申報及依規定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於本修正公告日起18個
月內提報釋放量減量計畫;依規定取得製造許可證、輸入
許可證、販賣許可證、使用登記備查文件、貯存登記備查
文件或運作核可;實施危害預防及應變事項;依規定公開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供民眾查閱;完成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之設置。
十二、本署88年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982號公告、88年
12月24日(88)環署毒字第 0083979號公告、88年12月24日
(88)環署毒字第 0083983號公告、88年12月24日(88)環
署毒字第0083967號公告及89年 3月15日(89)環署毒字第
0013779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