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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毒化物之場所,於12月31日前完成雙語標示,以免受罰。

更新時間:2005-09-07 16:09:13 / 張貼時間:2005-09-07 16:10:41
環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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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保署業於93年12月13日公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其修正事項於公告日起實施。

二、毒化物運作場所之標示,請至本校安管中心網站下載。

三、詳細資訊請參考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http://w3.epa.gov.tw/scripts/runisa.dll?HTLW.1835668:LNameDisp:22522:08%A1G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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