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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有關AIDS學生之權益

更新時間:2005-10-17 14:18:06 / 張貼時間:2005-10-17 14:18:06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4,348

依「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1條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爰此,學校所定之學則、校規及住宿等規定不宜訂定退學、休學、限制住宿等內容,對於愛滋病感染者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需要隔離治療者,始為學生請假或休學之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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