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更新時間:2023-02-13 09:28:30 /
張貼時間:2023-02-13 09:27:19
生輔組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1,737
*已領取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請勿申請。
一、受理期間:112年2月20日至112年3月20日止
二、受理地點:惠蓀堂二樓學生安全輔導室
三、承辦人員:校安老師 孫寶生 連絡電話 04-22840657
四、申請對象:
(一)本校學生本學期具「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並於校外租屋者。
(二)「低收入戶」請向住宿輔導組申請校內宿舍(免住宿費),若學校無宿舍提供,始可申請本項補助。
五、申請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同租賃門牌地址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一)中低收入戶另加: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資格另加:經濟條件計列人口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經濟條件計列人口如下列:
1.未婚者:含父、母及本人(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加計其經濟條件顯失公平者,可填寫不列計經濟條件切結書,不計其中一方。)
2.已婚者:含配偶及本人
六、補貼期間:每學期依實際在學期間及租屋合約期間核予補貼,若學期中休、退學須核實繳回。另本學期各學制畢業生,至多領取5個月。
七、申請注意事項,若違反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
(一)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如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入住社會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住宅者,不得申請。
(二)若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住宅時,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三)相關附件及本補貼計畫資料內容,請務必詳閱。依時繳交所規定之必要文件,缺件、逾時者不予受理。
八、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申請文件說明」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https://www.osa.nchu.edu.tw/osa/laa/disadvantag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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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期間:112年2月20日至112年3月20日止
二、受理地點:惠蓀堂二樓學生安全輔導室
三、承辦人員:校安老師 孫寶生 連絡電話 04-22840657
四、申請對象:
(一)本校學生本學期具「中低收入戶」、「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並於校外租屋者。
(二)「低收入戶」請向住宿輔導組申請校內宿舍(免住宿費),若學校無宿舍提供,始可申請本項補助。
五、申請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同租賃門牌地址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一)中低收入戶另加: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資格另加:經濟條件計列人口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經濟條件計列人口如下列:
1.未婚者:含父、母及本人(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加計其經濟條件顯失公平者,可填寫不列計經濟條件切結書,不計其中一方。)
2.已婚者:含配偶及本人
六、補貼期間:每學期依實際在學期間及租屋合約期間核予補貼,若學期中休、退學須核實繳回。另本學期各學制畢業生,至多領取5個月。
七、申請注意事項,若違反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
(一)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如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入住社會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住宅者,不得申請。
(二)若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住宅時,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三)相關附件及本補貼計畫資料內容,請務必詳閱。依時繳交所規定之必要文件,缺件、逾時者不予受理。
八、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附件「申請文件說明」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https://www.osa.nchu.edu.tw/osa/laa/disadvantag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