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30日公告廢止「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更新時間:2023-07-05 09:10:54 /
張貼時間:2023-07-05 09:10:28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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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6月30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901號函及同年月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61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637號公告廢止,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經該部於本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575號令廢止。
- 相關附件 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