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本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
更新時間:2023-11-28 15:50:54 /
張貼時間:2023-11-28 15:50:22
葉淑錦
單位學務處健康及諮商中心
1,080
主旨:對於近年疑有菸(煙)品業者以學生為促銷對象等情,請貴校持續依「菸害防制法」落實防制工作,並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衛生單位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112)年11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20761308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本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四、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五、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112)年11月22日國健教字第1120761308A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三、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例如以傳銷方式鼓勵未成年者介紹買家、鎖定未成年學生加入社群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依「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本部修訂之「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所列建議做法,持續落實防制作為,例如:
(一)研訂宣導方式與管道,向學生及所屬人員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所訂類菸品管制規範,並可考量將類菸品之外型辨識納入未成年學生家長之宣導事項。
(二)透過巡查、提供師生反映管道等方式,維護校園無菸環境,如發現有學生使用類菸品等情,除依校內規範實施戒菸諮商輔導與轉介外,建請將學生取得類菸品之來源資訊送交當地衛生單位查處。
四、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五、請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辦理。
- 相關附件 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