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教育部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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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國立中興大學309270000Q含附件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發文字號: 台總(二) 095 0028303
附件:原函影本、作業方式
主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如附件,各單位僱用臨時人力之採購程序得參照本作業方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正本:部屬機關學校(含中部辦公室所轄機關學校各附設醫院農林場)本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本部各單位採購稽核小組總務司二科(均含附件)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壹、 適用情形
一、 適用於以機關名義僱用自然人之採購案件。
二、 依人事法規、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
貳、 採購金額認定
一、 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辦理者,得依個別受雇者之僱用期間所需費用總額認定其採購金額。如同時需僱用多人而併採複數決標者,以個別受雇者費用最高者認定其採購金額。
二、 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契約期滿得辦理續約之期間,應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一併計入認定採購金額。後續續約之採購金額,其非屬分批辦理者,以續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參、 招標文件
一、 應徵資格依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得依服務項目特性及機關需要訂定。例如身分證明、履歷表、自傳、相關科系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其他專業能力證明文件等。
二、 得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三、 妥適規劃受雇者之權利義務,於契約予以明定。
肆、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一、 中央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得逕洽受雇者提供服務,免辦理議價程序。
二、 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伍、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一、 中央機關
(一)公布薪資
1.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及第4條規定,於政府採購公報或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公開徵求自然人提供企劃書或應徵文件。
2. 招標文件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 截止收件後,審查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如學經歷),選出符合機關用人需要之較佳者(得為2名以上),再與較佳者面談、面試擇定錄取者,完成決標。
(二)不公布薪資
1. 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惟得考量載明薪資給付上限。
2. 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供機關審查,擇優議價。
3. 其餘同(一)。
(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應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
二、 地方機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陸、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一、 採限制性招標:
(一)公布薪資
1.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
2.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標準。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4. 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1款,將公開徵求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5.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優勝自然人(得為2名以上),再與優勝自然人依序議價(薪資以外之內容),錄取後完成決標。
6. 評選作業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二)不公布薪資
1. 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選之配分或權重。
2. 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 議價時,如所報薪資合理,可照其金額訂底價;如不訂底價,則須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及第75條之規定。
4. 其餘同(一)。
二、 採公開招標:
(一)公布薪資
1. 依採購法第56條第3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2.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3.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標準。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4. 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2款,將公開徵求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5. 依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不公布薪資
1. 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選之配分或權重。
2. 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 其餘同(一)。
三、 採選擇性招標:
(一)公布薪資
1. 依採購法第20條採選擇性招標。
2. 依採購法第56條第3項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標決標(可向上級機關申請通案核准)。
3.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研擬招標文件,並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此係固定金額決標,非屬公布底價),不訂底價,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
4.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標準。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5. 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4條第2款,將公開徵求企劃書或應徵文件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6. 依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評選出最有利標自然人。
(二)不公布薪資
1. 招標文件不載明受雇者之薪資。改載明薪資給付上限及其所占評選之分數或權重。
2. 招標文件規定自然人提供之企劃書或應徵文件,應報列薪資,以供機關評選,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
3. 其餘同(一)。
柒、 前述各種作業範例之其他配合措施
一、 招標文件免費提供。
二、 依規定公開於本會網站、政府採購公報。上開公告之外,得併同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或機關網站公告該徵人啟事。至於招標文件之領取,如同時接受電子領標及人工領標2種方式,亦屬可行。
三、 如同時需僱用多人,得合併為一個採購案,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俾得擇優錄取,簡化作業。
四、 有關薪資調整、加班費、差假、年終獎金、勞保、健保等事項依法辦理並納入契約規範。其他涉勞工保險、勞動基準法、勞退新制等相關規定者,得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五、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原住民無法承包之情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
六、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於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之採購,依採購法第62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附記:本作業方式僅供參考,機關可採行其他適法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