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災害之威脅,請參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疏散避難作業原則
更新時間:2006-03-21 10:35:50 /
張貼時間:2006-03-21 10:35:50
環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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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95年2月21日台環字第0950024889號函辦理。
二.提昇事前準備及災害時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性,建全地方安全管理及疏散體系。
三.適用時機
適用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毒性化學物質擴散危害範圍可能影響一般民眾
四.毒性化學物質疏散避難作業原則內容,請參考相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