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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知】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修正發布[Forwarded Notice] Announcement of the Revised “Guidelines fo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s Subsidies for Attending Meetings and Activities of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Cultural Heritage”

【轉知】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修正發布[Forwarded Notice] Announcement of the Revised “Guidelines fo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s Subsidies for Attending Meetings and Activities of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Cultural Heritage”

更新時間:2025-12-16 10:34:59 / 張貼時間:2025-12-16 10:32:03
學術發展組
單位研發處學術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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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業經文化部於114年12月9日以文授資局綜字第114301248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依據文化部114年12月9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143012713號函辦理。

文化部補助出席文化資產相關重要國際組織會議及活動處理要點第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重度身心障礙、因行動不便須以輪椅代步出席學術會議者,得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報銷,併該受補助案辦理。
十三、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因而致本部或本局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於回國後一個月內,無償提供該篇發表論文之中文本或英文本予本部發行之刊物刊登。但該文已於國內其他學術刊物登載,則不予再刊登。
(三)論文發表類之受補助個人或團體於回國後,應於本部或本局安排之成果發表會及相關座談會,公開發表交流心得。
(四)受補助個人或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以及參與本補助案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受補助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申請個人或團體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不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之專家學者名單及補助結果由本局另行公布至本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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