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大學華語中心誠徵專任助理(收件至2026/9/17)
更新時間:2026-09-14 18:49:28 /
張貼時間:2026-09-10 17:14:51
語言中心
單位語言中心
527
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人才招募
誠徵專任助理
收件截止|2026 年 9 月 17 日(四)23:59
華語中心誠徵專任助理,協助課程、活動、行政事務及教育部或華語推廣相關計畫。
如果你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行政執行力,並對語言教育與跨文化交流有興趣, 歡迎加入我們的團隊。
APPLICATION DEADLINE
2026 / 9 / 17
23:59 前
BACHELOR'S SALARY
35,200 元/月
第一級標準敘薪
MASTER'S SALARY
40,200 元/月
第一級標準敘薪
EXPECTED START DATE
115 / 10 / 1
以實際通知上班日為準,可面議
1 資格條件
學歷條件 大學或碩士畢業(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尤佳),或具同等學力者。
語言及跨文化能力 具英語溝通寫作能力與跨文化溝通經驗者尤佳。
電腦文書能力 熟諳 Word、Excel、PowerPoint 等電腦文書處理,具網站管理、文宣製作等概念。
行政及工作特質 具有辦理行政經驗,熱忱、認真負責、能獨立作業、溝通能力佳,對推動語文學習有興趣者。
計畫執行經驗 具校務行政、撰寫及執行教育部或科技部計畫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相關工作經歷 曾擔任與職務內容相關之工作經歷,或具備學校行政實務工作經驗 1 年以上者尤佳。
2 工作項目
- 輔助中心教師教材編寫及辦理相關講座、研討會。
- 華語課程及其相關活動規劃、執行及經費核銷。
- 協助中心各項活動及行政事務等支援。
- 彈性調整參與教育部或華語推廣相關計畫。
- 其他主管交辦事項。
※ 以上工作項目將視中心年度計畫內容調整與分工彈性調派。
3 工作時間
依本校差勤規定,週休二日。如因業務需要,必要時需配合加班。
4 工作地點
國立中興大學萬年樓華語中心辦公室
臺中市南區興大路 145 號
5 薪資待遇及聘期
學士畢業
35,200
元/月
碩士畢業
40,200
元/月
- 依「國立中興大學計畫專任助理薪資標準表」所列之第一級標準敘薪, 學士 35,200 元/月;碩士 40,200 元/月,含勞健保。
- 本案採一年一聘,聘期預計自 115 年 10 月 1 日 開始(以實際通知上班日為準,可面議)。 試用期兩個月,試用期間若無法勝任,本單位得以提早解聘。 本職缺屬專案約聘性質,非屬公務人員聘用關係; 聘期屆滿得依績效與計畫延續情形,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續聘。
6 應檢附資料及應徵方式
應附資料
請以 A4 格式,依下列順序彙整成 一份 PDF 電子檔。 資料請準備齊全,資料不完整者恕不接受申請。
- 個人履歷表(需包含聯絡電話及 Email)。
- 中英文個人自傳。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英文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 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影本。
- 推薦人名單二位,請註明職稱、服務單位與電子郵件信箱。 推薦人應能了解應徵者之工作表現與品行狀況, 本中心將視需要主動聯繫確認。
應徵方式
請於 115 年 9 月 17 日(四)23:59 前 完成投遞。
請將上述資料合併為同一個 PDF 檔,寄至:
來信主旨請註明:
「○○○(應徵者姓名)應徵專任助理」
本單位收到檔案後會回信告知已收件。 寄件後兩個工作天未收到回覆者,請主動來信確認。
信件主旨、應檢附資料格式不符合者,恕不接受申請。
「○○○(應徵者姓名)應徵專任助理」
本單位收到檔案後會回信告知已收件。 寄件後兩個工作天未收到回覆者,請主動來信確認。
信件主旨、應檢附資料格式不符合者,恕不接受申請。
7 甄選作業
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將個別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參加 筆試及面試。 未通過初審者恕不另行通知,申請資料恕不退件。
若於應徵截止日前已有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才。
8 聯絡資訊
電話 04-22840326 分機 312
E-MAIL clcnchu@email.nchu.edu.tw
9 其他注意事項
- 請隨時注意本中心網站公告,如有任何訊息, 本中心將逕於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 面試時,請備妥相關證件正本以供驗證身分所需。
- 錄取人員接獲遴用通知,未能依時報到者,視為放棄, 由其餘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不得異議。
不予僱用情形
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不予以僱用: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 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 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 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 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 於該管制期間。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 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 凡報名參加本次徵選作業者,視為同意授權本校取得其基本資料, 並使用於本次甄選作業。
-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