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並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成效
更新時間:2006-10-19 14:14:37 /
張貼時間:2006-10-19 14:48:26
生輔組黃淑美
單位學務處生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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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之方法,影印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權之行為。
二、校園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簽訂採購契約時宜增列「不得授受委託從事非法影印教科書或販賣盜版書籍等行為,否則一經查獲,應即終止委託經營關係」之切結,以建立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正確念。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尊重網路智財權
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MOECC/EDU0688001/tanet-IPR/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