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TA)制度實施要點--96.9.19行政會議修訂
國立中興大學教學助理制度實施要點
96.6.13第329次行政會議通過
96.9.19第330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同時鼓勵課程整合,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教學助理經費補助審查,由教學助理審查委員會掌理之。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及主任秘書組成,副校長為召集人,於每學期初召開審查會議,依當學期申請科目數及經費狀況訂定補助標準。
第三條 本要點所稱「教學助理」,係指本校在學學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活動,負責教學輔導、分組討論、分組實驗、分組練習、批改作業或其他教學輔助等相關工作之助理。教學助理以研究生擔任為原則,若因課程性質特殊,必須聘用大學部三年級(含)以上學生,得報經教務長核可後為之。
第四條 校級教學助理經費補助以共同科目及通識課程等校級課程為優先申請對象,院級課程次之。
第五條 教學助理由授課教師自行遴聘,以受過本校教學助理相關培訓者為限,惟該學期修課學生不得擔任與所修課程同名稱之任一科目之教學助理。每名教學助理以擔任一門科目之教學助理為原則。
第六條 教學助理每月服務時數以20小時為原則,除應執行教學輔導每週2小時外,其他服務項目應以支援教學為限,明列於申請表單;每個服務時段均應填寫服務紀錄表,並經授課教師簽名。
第七條 教學助理助學金核撥標準以博士班研究生每名每月4,000元、碩士班研究生每名每月3,000元、大學生每名每月2,000
第八條 教學助理有參與本校辦理之教學助理培訓等有關研討活動及接受教學助理訪視考評之義務,參與上述活動應達本校教務處規定之最低時數,且不納入教學助理服務時數計算。
第九條 本校得辦理教學助理實地訪視、修課學生調查及服務檔案抽查等考評工作;並得辦理優秀教學助理選拔,獎勵表現優良之教學助理。
第十條 獲教學助理經費補助之教師須協助完成教學助理績效考核、簽核教學助理服務檔案、協助教學助理服務訪視及督促修課學生完成「教學助理服務意見調查」等。
第十一條 教學助理應建立個人服務檔案(含本校教務處規定之各式表單及教學助理服務樣本等資料),於期末考後兩週內繳交。
第十二條 申請教學助理經費補助教師執行本要點之整體績效,教學助理支援教學之考核結果,應為次學期審核之參考。
第十三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