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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輔導助理(Tutor)制度實施要點--96.9.19行政會議修訂

更新時間:2007-09-21 18:15:16 / 張貼時間:2007-09-27 08:16:45
黃詩雅
單位
2,476

國立中興大學學習輔導制度實施要點

96.9.19330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學生學習能力,促進學習成效,提供課業輔導與學習諮詢等學習輔導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學習輔導學科、輔導項目及諮詢時間由開課單位提出申請,送教務處審查核定

第三條 開課單位得推薦校內教師擔任學習輔導教師,並遴選本校大三以上(含)學生受過相關培訓課程者擔任學習輔導助理,送教務處審查核定。

第四條  學習輔導助理以授課教師推薦者優先,但該學期修課學生不得擔任與所修課程同名稱之任一科目的學習輔導助理。

第五條 學習輔導助理助學金以每小時核發200為原則,依實際工作時數核實支給

第六條  每次學習輔導結束後,學習輔導助理須填寫紀錄表,受輔導學生須填寫學習諮詢回饋表。

第七條  學習輔導助理應遵守輔導諮詢倫理規範,確實保障受輔導學生之權益。如有嚴重違反本校相關規定者,得隨時解任之。

第八條  本校教務處得辦理學習輔導助理培訓、研討活動、實地訪視、受輔導學生調查及輔導紀錄檔案抽查等考評工作;並得獎勵表現優良之學習輔導助理

第九條  學習輔導助理參與前條所述各式活動應達本校教務處規定之最低時數,並有接受考評之義務,該參與時間不納入工作時數計算

第十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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