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自94年1月1日開始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一般垃圾、資源垃圾、廚餘三類。
二、各單位請落實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分類未確實者,資源回收車將予拒收。
三、未做好垃圾分類,依廢棄物清除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處分新台幣1200-6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