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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學生特殊專長補助

更新時間:2008-03-25 16:59:09 / 張貼時間:2008-04-25 08:45:12
諮商中心葉容真
單位
5,480
財團法人臺灣學產基金會培訓學生特殊專長補助要點

補助對象:
全國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原住民、單親、中輟等清寒家庭子女且具特殊專長之在學學生或團隊。其特殊專長認定應提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時間:
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執行期至當年11月30日止


(一)全年度持續執行之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其他一般性案件,執行期為上年度(1-6月)於前年10月前、下年度(7-12月)於當年4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急迫性之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申請作業:
(一)申請程序:
1. 本項補助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應向縣(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由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彙整後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初審。


2. 公私立高中職、各大專院校逕行向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申請。


(二)應附文件:
1. 公函及申請書。


2. 計畫書(包含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計畫負責人、計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一式四份。


3. 專業(指導)人員名冊與學歷背景、學生在學證明文件。


4. 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補助申請表請到下列網站下載

http://www.tpde.edu.tw/web/law/g12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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