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環保局公告機動車輛怠速運轉超過3分鐘未熄火為空氣污染行為。
二、實施分兩階段 (一) 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以營業用車輛為施行對象 (二) 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所有機動車輛為施行對象
三、檢附公告影本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