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047186A號函辦理
92年12月5日第45次校務會議通過
92年12月22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20188295號函備查
96年5月11日第52次校務會議通過
96年12月7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1、7、8、9、10、11條)
97年5月9日第54次校務會議通過(第8、9、10條)
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70088050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本校學生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分為記嘉獎、小功、大功以及頒發獎狀、獎章或獎金等六種。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條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二、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三、課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四、全學期寢室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者。
五、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六、有其他優良事實,殊堪嘉許者。
嘉獎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一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服行公勤,成績優異者。
二、參加校外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優異者。
三、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表現優異,光大校譽者。
四、扶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五、擔任班級代表或相當之職務,服務成績優異者。
六、辦理學生刊物、或其他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七、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者。
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記小功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二.五分。記小功二次加操行總分五分,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頒發獎狀、獎章、獎金。
一、學生團體工作,績效特優,對學校聲譽,有特殊貢獻者。
二、創造發明,有益於國家、民族、社會、學校者。
三、對危害社會、校內安全之情事,能事前檢舉,或適時予以抑止者。
四、冒險犯難、拯救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者。
五、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優異,為校爭光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記大功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七.五分,三大功共加操行總分二十分,多出分為榮譽加分。
第六條 本校學生之懲處分書面告誡、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及開除學籍等七種。
第七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處,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外,學生獎懲委員會得酌量下列情況為加重或減輕之處分。
一、平日行為表現。
二、動機與目的。
三、態度與手段。
四、行為之影響。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言行不檢,有失學生身分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者。
三、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
四、男(女)生未經校方許可,擅自進入女(男)生宿舍者。
五、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而為性騷擾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六、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輕者。
七、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申誡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一分。學生初犯前項規定且情節較輕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對師長態度傲慢,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二、不按規定返還公物者。
三、破壞團體秩序者。
四、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五、言行失實,欺騙師長者。
六、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七、男(女)生未經校方專案許可,擅自入女(男)生宿舍住宿者。
八、在宿舍內任意留宿親友者。
九、未辦住宿手續而擅自進住宿舍者或冒名頂替住宿者。
十、宿舍寢室環境髒亂,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一、佔住宿舍床位,未按規定遷出,妨礙他人進住者。
十二、騎機車擅闖校區者。
十三、在宿舍內使用規定以外之電器及易燃物者。
十四、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重者。
十五、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者。
十六、為性騷擾之行為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重者。
十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形者。
記小過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二.五分。記小過二次扣操行總分五分,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各款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以上之處分:
一、妨礙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二、考試舞弊者。
三、有毆人行為或互毆而情節較輕者。
四、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五、進入不正當娛樂場所,有損校譽者。
六、假借名義,擅自從事不正當活動者。
七、故意損壞公物者。
八、擅自塗改校內核發之有關証件者。
九、於校內外有賭博行為者。
十、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學術倫理,情節嚴重者。
十二、為強制猥褻之行為者。
十三、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重大者。
十四、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相當於上列各項情形者。
記大過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七‧五分。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有竊盜行為者。
二、擅自撕毀或塗改校內公用表冊文件者。
三、故意污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者。
四、要脅師長以求遂其意願者。
五、記滿兩大過兩小過者。
六、毆打他人致重傷者。
七、在寢室內燃燒物品,肇生火災者。
八、造謠惑眾,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秩序者。
九、酗酒滋事,違反紀律,有玷校譽者。
十、為強制性交或其他妨害性自主之行為者。
十一、其他相當於上列各項情形者。
定期察看者,操行成績概以六十分計。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犯有嚴重過失者。
二、所受處分累計滿大過三次者。
三、定期察看而再犯過失者。
四、操行成績不及格六十分者。
五、校內外考試時,有頂替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依教務章則應予退學者。
七、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一、辦理團體福利事宜,有貪污行為者。
二、聚眾要脅滋事,情節重大者。
三、參加犯罪組織或活動者。
四、違法犯紀經法院明令判處徒刑確定而未獲緩刑者。
五、依教務章則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十四條 學生獎懲案件,有關教師及承辦單位,均有建議之權,但應援用相關條款,依照規定程序,簽請校長核准。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紀錄不應取消,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申請銷過。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六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乃屬有效。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建議教師或承辦單位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
二、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以學校公告公布。
三、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應通知有關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給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四、懲處之決定必須書面並載明主文、事實、理由,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五、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