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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試)場所使用化學藥品具危害性者新規定,敬請配合

更新時間:2008-10-06 16:49:41 / 張貼時間:2008-10-06 17: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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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場所使用化學藥品具有危險性或危害性者,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961010勞安3字第096045703號公佈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要求:其容器依危害圖式與內容做標示,使用之場所需備置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因應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推動,對於化學藥品使用規定,勞委會已公告多項措施,要求使用化學藥品具有危險性或危害性者應配合:

1. 971231施行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http://140.120.1.20/New_nchu_3/files/rule-forbid.pdf

2. 對於容器依危害圖式與內容標示及含有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符合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要求。http://140.120.1.20/New_nchu_3/files/sds-norm.pdf

3.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8條規定:製造商或供應商販售、供應危害物質,或含有符合附表四規定之每一物品與事業單位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
網址:http://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287&P=1146

檢附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宣導教材97.07.24修定版資料供參考。
教材網址:
http://www.ghs.url.tw/train/GHS%20teaching%20materials_9707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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