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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97年飲水機飲用水質檢驗紀錄

更新時間:2008-11-12 16:01:26 / 張貼時間:2008-11-12 16:01:26
環安中心黃群祥
單位環安中心
4,553

一、本校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師生健康,爰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定期抽驗各場所之飲水機之飲用水質。

二、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若飲用水設備處理後之水質於飲水機或飲水檯等供人飲用之裝置,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三、飲用水質抽驗台數之規定為飲用水設備應依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驗水質狀況,其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若應執行抽驗台數的計算,未達一台者以一台計,抽驗應採輪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必要時,所在地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水質與維護狀況提高應執行之抽驗比例或指定應執行抽驗之飲水機或飲水檯。

四、檢附本年度第1季、第2季、第3季之飲用水質檢驗報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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