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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危害圖示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需全面更新,敬請配合

更新時間:2008-12-11 13:47:51 / 張貼時間:2008-12-11 13:47:51
環安中心黃群祥
單位環安中心
5,983

一、各實驗場所使用之化學品,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處置或使用化學品時,應須採取化學品危害預防措施,使作業人員能藉由危害物質之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知悉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安全衛生資訊,保障知的基本權利。

二、基於世界各國法規對於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規定並不相同,如對於相同化學品之危害分不同,其對應之危害管理措施亦將發生不一致情況,嚴重影響化學品使用勞工、運輸勞工、緊急應變者及消費者之安全與健康維護工作。勞委會配合聯合國於九十四年發布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全球調和制度第一版修訂文件(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簡稱GHS ,聯?合國文件編號:ST/SG/AC.10/30/Rev.1, 2005),以下簡稱紫皮書(Purple Book),希望藉由紫皮書建議內容,使各國對化學品之物理性、健康及環境危害特性之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能有全球一致的準則。

三、為使我國能順利因應該制度之實施,勞委會將八十一年已訂有「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規則」,於九十七年配合國際趨勢加以修正並將修訂為「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要求事業單位藉由危害物質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提供危害資訊,與聯合國GHS 制度接軌。

四、GHS的內容:
1.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合物之調和性分類準則(Hazard Classification),共分三大類,共27種(物理性、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
2.提供調和性之危害通識要項之規定如標示(Labelling)及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SDS)其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改為SDS,SDS亦為16大項,主要為項次調換,實體內容無大變動;

3.分類級別(Classification Categories),對於工作場所之分類及標示保障較周延。

五、檢附GHS 危害物質資訊查詢網- http://ghs.cla.gov.tw/tw/Mark_SDS_List.asp?PageMode=GHS_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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