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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工作場所第一階段實施化學品標示規定

更新時間:2009-02-24 11:06:34 / 張貼時間:2009-02-24 1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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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我國為達成對APEC 承諾及聯合國倡議在2008 年實施化學品全球調和一致之危害分類、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以下簡稱GHS 制度),使勞工預先認知化學品危害,勞委會已於去(96)年12 月19 日公告工作場所GHS 制度法規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並參考日本等先進國家採取化學品分階實施化學品GHS 制度作法,於去年12 月21 日公告該規則附表一所列危險物及有害物(第一階段物質)自97 年12 月31
日起適用GHS 制度。

二、勞委會已於本(97)年12 月5 日勞安3 字第0970146313 號令釋該規則附表一採定義式之五類危險物(1.爆炸性物質、2.著火性物質、3.氧化性物質、4.易燃液體及5.可燃性氣體)計649 種危險物(如公告),故本年12 月31 日工作場所於第一階段適用GHS 法規之危害物質共1062 種(如本會釋令及該規則附表一)。

三、詳細相關資料,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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