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招募廣告請勿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更新時間:2014-05-08 11:12:06 /
張貼時間:2014-05-08 11:11:15
學務處生涯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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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主旨:刊登招募廣告請勿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說明:
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請注意協助徵才廣告刊登之徵才內容,以避免日後不慎觸法。
三、檢附雇主防制就業歧視手冊及102年度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平等案例實錄供參(參閱附檔),更多資訊置放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之影音專區(首頁 > 影音書冊),歡迎多加利用。
- 本訊息負責人 李金玲
- 電話 04-22840237*26
- 相關附件 32015202A00_ATT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