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103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招募簡章

更新時間:2014-10-06 13:39:42 / 張貼時間:2014-10-06 10:31:13
課外活動組
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2,501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103年度志願服務人員招募計畫

                         

一、依據

依志願服務法暨臺中市政府秘書處103年度志工質量倍增計畫辦理。

 

二、目的

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發揮民眾參與為民服務之熱忱,並提高服務效率與品質,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招募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協助本處業務,俾提供本府更優質化、多元化之為民服務效率與品質,爰訂定本計畫。

 

三、招募對象

    ()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言談清晰、無不良嗜好、品行端正、對基本導覽解說有興趣及具服務熱忱、責任感者。

    ()本於自由意願,能長期提供部份時間配合參與服務而不支領酬勞者,並不遲到早退者。

    ()服務期間至少1年,並能參加教育訓練者。

    ()具表演解說、團康或外語導覽經驗者優先錄用。

    ()諳電腦文書作業或具影像數位編輯能力者。

  

四、服務地點: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

 

五、服務時間

    ()每日上班時間內或臨時性之機動支援。

    ()每一位志工每週平均服務時數需達3小時以上。

  ()本處志工原則上每週固定值勤1班,每班服務時數3小時。服務時段說明如下:

 

班別

服務時段

服務時數

上午班

9時至12

3小時

下午班

1330分至1630

3小時

 

六、服務項目

()協助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導覽接待事宜

    1、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導覽解說及接待服務。

    2、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外語(英、日語及其他外國語言)導覽解說及

接待服務。

    3、其他有關導覽解說支援服務。    

   ()其他服務性事項。

 

七、招募方式

()運用資訊網站等方式公開招募,放置之招募之網站說明如下:

    1、臺中市政府網站。

    2、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網站。

    3、臺中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網站。

    4、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

()由本處志工推薦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八、審查及甄選方式

()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本處依據報名人員之基本資料進行書面審核,通過審核者,將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面試時間及地點。

()面試時間:本(103)1029(星期三)

()面試地點:惠中樓9樓導覽簡報室。

()面試主軸:自我介紹、擔任志工經歷、對擔任志工之看法、個人專長、參加本處志工之動機及自我期許。

()面試配分:人格特質20%、表達能力30%、組織能力20%、特殊專長10%、整體表現20%

()錄取之志工將安排導覽解說特殊訓練課程,待完成本處特殊訓練後,值勤之服務時數始可列算;如為第1次擔任志工之人員,待上網完成基礎訓練及本處安排之特殊訓練課程後,得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值勤之服務時數始可列算。

()未通過面試、或未參加面試者,一律不予錄用。

()參與本處志工隊面談行程途中請注意自身交通安全。

  

九、志工之訓練

()基礎訓練:依內政部10113日內授中社字第1000701330號函,自10111日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認可民眾自臺北市政府「台北e大學習網」授課基礎訓練結訓認證。

()特殊訓練:本年1110(星期一)於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惠中樓9樓導覽簡報室舉辦,訓練期滿後,發給結業證明書,志工均應全程參加。課程內容包括:

1、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及好望臺中城市館介紹(市政願景館)(含實地演練)  

2、國際禮儀(含實地演練)                                   

以上課程各3小時,共計6小時。

()除上述訓練外,為強化本處志工之專業服務知能,將不定期安排在職教育訓練。

()服務紀錄冊核發:志工於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由本處審核屬實後,填發服務紀錄冊,交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如違反者,服務紀錄將不予採計,但確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得申請補發;其在其他機關取得服務紀錄冊者亦同。

 

十、正式值勤時間:本年121(星期一)

 

十一、志工規範

()志工服務時應穿著整齊、著志工背心(工作服),並配戴志工服務證,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志工應親自簽到、簽退,詳實登錄相關資料,俾利統計。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遲到、早退,擅離工作崗位。

()志工依排定班別值勤,每班3小時,每年累計執勤至少100小時,如請長假(13個月)請依規定填寫長假申請書;另新進志工則依報到日期按比例核實值勤時數計算。

()志工每年累計執勤至少100小時,指核實執勤服務時數,不列入訓練、開會、觀摩研習營等相關活動時數。關於訓練、觀摩研習營(指含講師之訓練課程)等活動,以核發「訓練時數條」為主,其中參與教育訓練時數至少達 6小時。

()志工應依照值班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倘因故須早退者,應事先向當班志工班長報備,並轉知秘書處志工業務承辦人後,提早核實簽退;另因故未能出勤,應自行覓妥代理人(或向所屬班長報告協派代理人)或與其他人員換班服勤,並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屬臨時因故無法出勤者,應以電話通知當班班長,事後再補辦請假手續。惟個人請假時如遇有導覽任務,務必協調其他人員代班(或換班),俾使其協助之導覽業務能順利進行。

()志工服務應持主動、積極、真誠、互信、親切之態度,並維得宜之言行舉止,避免有損形象之舉動(如服務時聚眾聊天、高聲談笑、洽辦私事或打瞌睡等)。

()志工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排定勤務之執行。

()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應事先正式提出,連續3次無故未到勤者,由秘書處通知辦理離隊手續;10日內仍未辦理離隊手續者,秘書處將逕予除名,並發函通知。

()如短期內無法繼續服務,可申請暫停服勤,其暫停時間以3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先提出申請,並核實計算當年度值勤時數。

()志工離職時應繳回秘書處製發之志工服務證、背心等非消耗性物品。

(十一)秘書處召集之各項志工會議,除請假外,志工不得無故缺席。

(十二)志工值勤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十三)志工應充份了解並恪守本身工作內容及隨時注意志工業務最新訊息。

(十四)志工應遵守志願服務法及秘書處各項相關規定,並接受督導人員之指導。

(十五)志工對於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予保守秘密,並不得從事有損害秘書處聲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秘書處得視情節輕重促請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秘書處逕予除名,經秘書處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十二、志工獎勵

(一)為保障志工人身安全,服務期間由本處辦理意外保險。

(二)參加本處舉辦之各項活動、聚會。

(三)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申請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四)每年定期考核志工個人之服務績效,並選拔楷模以茲獎勵。

 

十三、志工考核

為使志工確實遵守本處各項規定,訂定考核內容,以資規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並勸告無效者,得予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等,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致損害本處名譽等情事者。

(四)因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府及本處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五)未依規定出勤者。

(六)值勤時未佩帶志工證,服務態度欠佳或其他不適任之情事者。

(七)違反值勤規定或不當行為經本處履次規勸而未能改善者。

 

十四、志工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等基本權利。

3、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 參加本處舉辦之參觀、聯誼等活動。

5、 出席本處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2、 遵守本處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3、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 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7、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五、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處103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十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情請見附件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