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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法規介紹

更新時間:2015-07-08 16:33:25 / 張貼時間:2015-07-08 16: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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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法規介紹】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
 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
 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
 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義務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

  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0,008元整)

【公私立義務機關(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一覽表】

 

        公立義務機關(構)

         私立義務機關(構)

門檻

員工人數達34人以上

員工人數達67人以上

比率

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需達3%以上,且不得少於1人

進用身心障礙者比例需達1%以上,且不得少於1人

計算

基準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加權

進用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員工每1人以2人計

進用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員工每1人以2人計

例外

規定

  1. 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2. 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3. 未達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4.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0.2%/日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0.2%/日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為服務本市有意願僱用身心障礙者之雇主,勞工局提供身心障礙者求才媒合服務,有需求之單位

  可直接填寫求才登記表,勞工局將依貴單位所需人力條件提供媒合服務。(求才登記服務可至勞工局網站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 線上申辦/線上身心障礙求才登錄)

★若有任何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求才媒合問題請洽詢勞工局福利促進科(04-22289111轉

  35430、3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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