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2011/07/25/中國時報/A16/時論廣場
◎廖緯民(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在廣州亞運黑襪事件發生八個月後,國際運動仲裁庭(CAS)將針對其召開聽證會之前,跆拳道國手楊淑君卻宣布撤銷告訴。此撤銷仲裁之舉,各界議論。以下以法治精神評論其間得失。
本仲裁案之當事人為楊淑君個人與世界跆拳道聯盟。整起事件二造間的陳述天南地北,如今唯剩CAS能進一步澄清疑點,為衝突畫上較合國際格局的休止符。而驟然撤告,就楊淑君個人而言,不僅坐實世跆盟的歷歷指控,更坐令民間諸多猜測永無澄清之日;楊淑君與其教練將終身蒙上國際與國內的不明紀錄。楊淑君必須再深慮得失。而體委會已花費的三百多萬訴訟公帑化為烏有,則令人無法輕易放棄問責。
觀諸事件以來,前體委會副主委「吞下去」的言論、新任的跆拳道協會理事長「贏得更多友誼」的希望,或現今體委會「尊重當事人決定」的態度,或者各種「形勢比人強」的所謂明智抉擇說法,都非現代法治文明下的中肯之論。至於楊淑君將來能否用奧運金牌來所謂雪恥跟證明清白,更是風馬牛不相干之論述。甚至,楊淑君是否能贏得此次仲裁,也尚非最重要之目的。
就CAS程序言,台灣國力的強弱亦非著重「弱者保護」之司法旨趣,當然也不在CAS考慮之列;此觀諸其網站上的歷來仲裁判斷,即可知諸多小國之運動員或運動團體皆曾運用此一解爭機制,且勝訴者不在少數。至於世跆盟若在國際運動仲裁庭程序中採取不配合態度,只能更顯示其不適格為國際運動機構;後果應由其自負。而傳說世跆盟私下要脅可能將中華跆協停權乙節,若果真發生,我國亦可再度訴諸CAS。
整起事件最有意義之處,在於世跆會必須被檢驗其是否具備成為國際級與奧會級國際運動組織之資格與能力,其有否執行國際運動組織級之立法、執法與救濟權能。而這也正是訴訟攻防應設的重點。針對楊淑君撤告決定,世跆盟秘書長梁振錫對此一所謂以和諧替代爭執的做法公開表達欣慰與鼓舞,只能更加令人質疑其現代法治精神。
運動舞台上,錯判一名選手後果不僅將致使已投入大量資金的選手無法忍受,更經常是得罪一整個國家民心與友誼。遭指控犯此錯誤之裁判或其代表組織,應主動、或至少支持訴諸國際運動司法機構澄清此種疑慮。不此之舉,反而坐令私了或鼓舞所謂和諧,只能更加令人懷疑過程是否隱含強制與不法。世跆盟此種錯誤心態,只會在扭曲體質下走上國際舞台,讓東亞薄弱法治與面子文化更加困擾國際奧會與全球社會。而台灣正在助成此事。
法治文明涵養的實事求是與寬容格局,才是自信與包容性展現。就算楊淑君在CAS最終敗訴,亦是運動與法治精神的雙重完成。撤告之舉造成懸案,應是法治鄉愿,與政治民粹同樣不可取。而體委會三百多萬訴訟公帑虛擲,豈能無責於法治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