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慧菀(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
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日前在北京發表「一國兩區」的主張,立即引起國人及反對黨等「出賣台灣主權」的大聲撻伐。但許多學者,甚至民進黨若干人士都說一國兩區是我國《憲法》正確解讀,是一個務實性的說法。台灣社會對一個名詞的解讀怎麼有如此大差距?作者試圖說明此二者不同解讀角度,並指出政府應關注發言的情境。
一國兩區的確是我《憲法》增修條文「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及據此所制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張。因為我政府1987年解除戒嚴,1991年結束動員戡亂時期,不再視大陸為「敵區」,允許人民自由往來大陸,因此修憲增加上述條文,以提供台澎金馬(自由地區)人民與目前不在我政府管轄下,但仍為《憲法》所規定國土的「大陸地區」人民間往來的法律依據。
就我《憲法》而言,一國兩區的「一國是中華民國,兩區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毫無爭議;正如政府所言。但問題的核心是,「誰對此定義毫無爭議?」在中華民國境內、中華民國人民間,毫無爭議。但在吳伯雄榮譽主席發言地點之北京,在整個大陸,甚至在「將注意到台灣此一主張的」國際社會,此「一國」是「中華民國」嗎?遺憾的事實是,大陸及國際社會所認知的一國或一中都是北京政權所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所以國民黨及若干民進黨人士認為「根據我《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一國兩區的說法完全沒錯」,其實已錯誤地把自己的解讀視為唯一的解讀;把國內法的解讀,適用到對「一國」有不同解讀的國際社會。反倒是許多國人,因理解國際現實,認為我「一國兩區」的說法容易引起國際誤會,期期不以為然。
吳伯雄強調其發言乃「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直指馬英九總統為此說法之主導者。的確,2008年馬總統在接受墨西哥《太陽報》訪問時,就已提出一國兩區的說法,而筆者也即指出其不當,認為「一國兩區確是一九九一年我國修憲後的主張。但馬總統既非在上《憲法》課,也非對國內民眾說明《憲法》規定,而是對國際說明台灣對大陸的政策。這是政治的,非法律的;是國際的、非國內的說明。」
「一國」就是指中國
兩岸大小懸殊,而且北京政府自1971年起取代我政府成為聯合國組織裡代表中國的唯一政府,國際對「一國」或「一中」的理解因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我政府要爭取2300萬民眾的利益要逆勢而為,更不能片刻忘記「此逆勢的內涵」。我們因此不應該在境外說一國兩區!
馬總統急於創造兩岸關係的新局,提出一國兩區以試水溫。筆者再次指出總統(或總統代言人)的發言代表國家,不可不慎;更不可輕忽「發言情境」對「發言內容解讀」的重大影響。在什麼情境,說什麼,或不說什麼,都應慎思。
涉外事務重談判,而談判應爭取使雙方獲得滿足,且同時使一己的代價最小。和平往來是兩岸共同的願望,我政府發言不僅要能獲得大陸的理解與同意,也要保障台灣利益。
既然我代表無法在北京公開指「一國為中華民國」,那應略去此節。有關兩岸來往之法理基礎,可直接說「台灣現行推動兩岸關係的依據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兩區」概念做為法理基礎」。兩區說法既正確解讀我《憲法》,也不與北京所堅持的一中有所牴觸,當為妥協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