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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四千萬掐死學術自由?

更新時間:2012-04-30 16:54:44 / 張貼時間:2012-04-30 10:47:04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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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新聞】


 

四千萬掐死學術自由? 

張貼. 2012/04/30 10:45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2-04-30/自由時報

◎ 李惠宗 (作者為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報載台塑對中興大學環工系莊秉潔教授的研究報告,以侵害名譽權求償四千萬,並提出刑事加重誹謗罪。此舉令學術人不解、憤怒。吾等呼籲企業者對於學者之研究,應予尊重,研究成果內容縱有未盡完美之處,亦只是學術上的缺失而已,並非法律責任問題。企業對於研究成果涉及其不利者,若有之,應檢討改進,若無之,則可提出學術及數據上的辯駁,沒有理由啟動法律追訴程序。此種舉動只是更證該企業有心虛之處。企業對於學術研究,應保持「虛心」的態度,而不是「心虛」的恐慌。

此一事件涉及到學術自由的保護。學術自由的發展,是人類理性要求免於受到國家權力壓抑的發展史。進步至現代,學術自由不只是用以對抗國家公權力而已,而是應該進一步發揮對社會共同體的關懷,形成社會的良知,對於不良的企業經營者,亦具有針砭的作用。

學術自由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研究者舉凡教授之對於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國家機關不得以行政高權加以干預,社會各界及企業,亦僅能以學術性觀點提出論辯,所謂「真理愈辯愈明」,即指此而言。

德國大學綱要法(Hochschulrahm-engesetz)第三條也規定:「研究自由包括研究主題的擬定、內容的選擇、研究方法的決定等過程,並包括研究成果的發表。」研究者因研究條件的限制,其研究內容不免有疏失,從學術觀點來看,亦常有可以檢討之處。吾人亦不敢擔保研究者不會濫用學術地位,或以違反學術客觀精神作為牟私利的工具。但畢竟此屬極為例外的情形,企業者亦沒有任何理由假設學者通常的研究報告係屬濫用學術自由,而提起追究法律責任的訴訟。企業應有社會良知與社會責任,台塑似應撤回訴訟,並向莊教授及社會大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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