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大學環境工程學系教授莊秉潔,直指台塑六輕的污染物造成當地民眾罹癌風險增加。莊教授以其研究專業長期積極投入環保議題,早已是石化業的眼中釘,這次台塑主張「莊秉潔非流行病學專家」卻作出毀損台塑聲譽的「不實指控」,對莊教授同時提起刑事訴訟及鉅額的民事賠償。此舉立刻引起學界一片譁然,以學術自由之名迅速發起連署聲援,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有超過千名學者連署,這包括院士級在內的許多重量級學者。
檢方所面對的壓力不可謂不大,加上近日政府施政已被批評得體無完膚,筆者不知檢方是否在這樣的氛圍下,對莊案刑事部分作出不起訴處分,惟筆者在細讀不起訴書後感到不安,何況民事部分仍在。
不起訴書三度出現「學術自由」,但不起訴理由完全沒有對「學術自由」有任何界定,檢察官完全依照「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來作出不起訴偵結。
若以此誤以為我國司法單位已向保護「學術自由」的方向靠近,將是危險的誤讀,無視檢察官進研究室抄家仍是家常便飯之舉,也不檢討「學術自由」在執法者眼中仍只是空泛的道德概念,既無法保護,也無法約束。
學者當然應被鼓勵社會參與,但不代表「學術自由」可延伸到非學術以外的活動上。國家應該保護每個國人的公民權來對抗任何大企業(政府),而學者並沒有高於此的權利,《憲法》的「言論自由」是權利的上限。
也就是說,任何國人從事莊秉潔一樣反石化業的活動而成為被告,不管他是不是學者專家,都應該得到相同的保護。因此,此不起訴處分在言論自由的部分,應該予以肯定,但另外標舉「學術自由」則顯得畫蛇添足。
停留空泛道德論
台塑基於其企業利益,有權對莊秉潔的方法論提出質疑,但這樣的質疑必須透過學術界的重複研究與論證來得到澄清,不是以司法手段要求法院介入,並希望法院做為學術價值的判斷者,且企圖讓研究者莊秉潔付出沉重的代價。學術自由要保障的主要項目就是要讓研究者不因其研究受到外力的懲罰。失敗的研究在學術界十之八九,若研究者要為其結果負學術聲譽以外的代價,研究將遲滯不前。何況法院並不是學術單位,它應該自限權力,不該對學術價值做判斷。
不可否認,「學術自由」的實踐在法律上並不好準確掌握,也正因「學術自由」仍停留在空泛的道德概念,才會造成一方面可以無限上綱,另一方面又可隨時打壓。因此,筆者呼籲司法院與學界鄭重召開「學術自由」的法律研討會,讓法界與學界對「學術自由」範疇有較清楚的界定。否則學者誤以為「學術自由」為免死金牌,另一方面又動輒以司法之劍揮向大學教授,實在有礙國際觀瞻。
作者為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 (李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