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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強化股務管理 消除股東會亂象

更新時間:2012-11-29 18:10:13 / 張貼時間:2012-11-27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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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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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新聞】


 

強化股務管理 消除股東會亂象

張貼. 2012/11/27 上午 09:17:11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2-11-27/經濟日報/蔡穎青/A23版/股東會專題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系列座談會

主題:如何強化上市櫃公司股務作業導正股東會亂象

時 間:101年11月16日

主持人:投保中心總經理吳崇權

與談人:金管會證期局副組長林溫琴

教授林國全、教授劉連煜、教授廖大穎、教授葉銀華

加強股務管理

確保股東權益

投保中心總經理吳崇權:每年5、6月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這段期間,投資人常會看到董監改選行情啟動,由於公司董事會掌有公司、營運計畫、財務業務操作、更換經理人等決策大權,如能主導董事會幾乎就等於掌控了這家公司的經營權。公司法規定董監事每3年改選,因此有意爭取經營權的股東,多會設法藉由股東常會之董監選舉以取得優勢的董監席次,俾能掌握經營權。

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改選,公司派與市場派為爭奪經營權往往花招百出,從委託書大戰、大幅縮減董監名額、杯葛議事、採用對自身有利計票方式,甚至各自召開股東會、控告對方選舉無效等,都是常見手法。

而今年上市櫃公司經營權之爭,手法更為出新,有公司藉著將股務收回自辦,妨礙股東報到從而達成實際阻礙股東投票權行使之目的等,此突顯出不尊重法令的亂象,進而影響我國在亞洲公司治理之排名,就此問題實有進一步探討並提出可能因應方式之必要,以確保股東權益。

另主管機關已於今年規範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採用電子投票,以有利於股東權之行使,但由於尚有多家強制電子投票之公司尚未修正公司章程採行董監候選人提名制,造成股東投票上之不便利,如何促使公司儘速修章,採行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以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並提高我國公司治理及資訊透明度,亦屬值得探討議題。

董監事提名制

公平對待股東

交通大學財務金融所教授葉銀華:通常股務臨時收回自辦是因經營權之爭,公司派可藉由股務自辦,掌握議程變更、報到程序、委託書爭奪,達到控制經營權目的。

主管機關可朝設定一定條件,提出哪些狀況不得臨時收回股務自辦,如:有董監事改選,有非現有董監事的委託書徵求。如果較難設定一定條件,可強化股務收回自辦的管理,要求一定要事前經集保審核通過,且董事會必須保證不能有違反公平對待股東作為。

經營權爭奪時,公司派為鞏固控制權,可能採用任何手段。當發生爭議,依公司法規定得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惟因司法程序冗長,恐新上任董監事在3年任期屆滿後訴訟還未確定,因此,主管機關應與司法院加強合作,提供司法機關專業諮詢,加速相關案件的審判判決,在日本、韓國有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案例,法院在短時間即作出判決。

針對提名制度,目前國外都有董事提名制度,然而連選里長皆知候選人是誰,在台灣目前股東選董事、監察人,卻不知要選誰。因此建議我國應修改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監事選舉皆應採提名制,未遵循者可打入全額交割股與列入現金增資退件的要件,且經濟部不能讓其登記,有對抗效力。

股務收回自辦

應採原則禁止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林國全:有關股務是否收回自辦一事,可以朝「原則禁止」辦理,也就是說,現在股務已經是委外的上市櫃公司就不能再收回自辦,而已經是自辦的上市櫃公司可以尊重現狀。

然而,主管機關現在都是採用迂迴方式,使上市櫃公司「不容易」收回自辦,而不是「不能」收回自辦。我認為應該要直接規定禁止自辦,現在自辦則維持現狀,不必用迂迴的方式。

至於電子投票,目前沒有法令規定電子投票需搭配採用提名制,應先從修章著手。

師法香港經驗

嚴厲監管處分

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劉連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管如何規範,在經營權爭奪時都會有小動作,只有相關主管單位強硬起來,才是解決之道,舉例來說,如香港交易所遇到揭露不清或其他重大影響股東權益等問題,就會發函,請公司及董監事注意,且更針對資訊重大不明確等即採「停盤」處分,監管十分嚴厲。

我曾問過港交所為何如此強勢?港交所說,做好投資人保護及公司治理最重要,這樣才能吸引好的公司來掛牌,所以,嚴格反而能吸引全世界的好公司來香港上市。因此我建議,交易所、OTC一但發現上市櫃公司沒有公平對待股東,即可考慮採取變更交易或停盤方式處理。

此外,台灣很多上市公司是家族企業,但既然上市,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不能因為捍衛經營權,而無所不為,此現象在美國會涉嫌「背信」(違反fiduciary duty ),需移送法辦。同時,經營權會易主,恐因自身持有股數過低或經營不善才會如此,未來在台上市櫃(興)公司如經營權之爭涉及背信情形,則應多移送幾件法辦,以維護公司法制。

另提名制部分,在法律修正前,應由交易所、OTC發函規定電子投票要採董監提名制度,相信電子投票的原意就是如此,只是法令疏忽沒串連在一起。總之,資本市場一定要紀律嚴明,才能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形成現代化的資本市場,吸引更優質的公司來台上市櫃。

涉及人民權利

行政干預宜謹慎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廖大穎:單純從法律面來看,公司股務臨時收回自辦是否妥當,法律並沒進一步規定,因此公司可自己決定,這是涉及到公司自身權利的議題,如果以行政手段干預,應審慎為之。

至於在修法尚未達到共識前,是否有其他方式,要求上市櫃公司不要將股務收回自辦?或許有幾個方向,包括依證交法第140條,主管機關可要求在上市櫃審查時,申請上市櫃的公司股務一定委外辦理,否則不宜上市櫃,此外亦可直接在定型化的上市櫃契約中,明訂申請者需約定的股務處理為委外方式,較為可行。而公司法第177-1但書證券管理機關命採電子投票之公司與董監候選人提名制,依公司法第177-3,授權主管機關可針對議事手冊應行記載主要事項部分,要求公司實施電子投票時,併同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否則,如以往董監事選舉時,董事長從口袋中拿出候選名單的情事,會一再重演。

維護股東權益

提升公司治理

金管會證期局副組長林溫琴:依現行的機制,上市櫃公司如將股務收回自辦,應先取得集保審查通過,未經審查合格又未有股務代辦機構者,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 條或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12條規定,將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也就是須全額預收款券,如三個月內仍無法改善者,將暫停其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買賣,以督促上市櫃公司確實落實股務處理。

此外,我國公司股權結構以散戶為主、股權分散,如董監選舉沒有搭配候選人提名制,沒有名單很難進行選舉,前些日子證交所即發布新聞稿揭露強制應採電子投票而尚未修正章程採候選人提名制的公司,今年有7家、明年有11家,公布主要用意是鼓勵他們儘速主動修章。

金管會維護股東權益的政策一向不變,未來,金管會將加強對股務單位之管理與查核,如增加公司股務收回自辦之難度,包括需經股東會決議、審核通過後滿半年方得為之等,以維持市場秩序。此外,對於尚未修章採提名制選舉董監事之公司儘速主動修章,以提供股東完整資訊,讓我國公司治理的推動更往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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