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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生命倫理向易死難生傾斜?

更新時間:2013-01-03 11:52:59 / 張貼時間:2013-01-02 11:58:25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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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新聞】


 

生命倫理向易死難生傾斜?

張貼. 2013/01/02 上午 11:44:08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2-12-28/中國時報/A20/時論廣場

◎蘇宜成 (作者為 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程助理教授,具美國紐約州律師執照)

近來,台灣在生命醫學倫理落實於制度面,有向「易死而難生」傾斜的顧慮。也就是說,以立法或政策排除判定死亡模糊空間的速度與幅度,遠比對同樣涉及爭議的代理生殖議題鬆綁要快得多、且範圍較廣。其中,立法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法,條文包括即使末期病人本人未表達意願、並且也沒有最近親屬,仍可經過安寧照會,出具醫囑以代替親屬同意書,終止維生醫療。有論者認為這是台灣的醫療人權往前跨了一大步,甚至認為這是台灣在這方面的素養及軟實力的體現。對此,筆者有不同看法,近日的部分措施凸顯了台灣在生命倫理議題上的莽撞與躁動,過猶不及,足以讓歐美及日本等先進國家,瞠目結舌。

以美國為例,其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年對於終止無意識自主能力人士的維生醫療問題,有所指示。該判例認為,除非主張拔管的人士,能夠證明病人失去意識前,曾表達當他遇到同樣情況時,願意終止維生醫療,不然的話法院將寧願讓其維持現狀,因為一旦誤判的後果,將是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個人隱私權,並違反個人意願提早終結一個人的生命。反觀我們的新法,基於國人對於親屬間的情感較美國社會緊密,放寬由最近親屬決定拔管無可厚非,但怎麼也不該輪到由八竿子打不著的人來決定一個人的死活,即使是醫療團隊。此一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之人民身體自由或生存權,值得討論。

除此之外,在放寬腦死判定程序的方面,衛生署亦發布施行嬰幼兒「腦死判斷準則」修正版,對三歲以下幼兒腦死的判定程序加以鬆綁。同時,儘管基於國際醫學倫理顧慮,並且國內進行器官移植醫院對於接受死刑犯器官捐贈意願也不高,法務部仍然重申死刑犯器官捐贈政策不改變。相對於後者明顯牴觸國際倫理標準,前者有關嬰幼兒部分則可參考另一件美國案例。在一九九二年,美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拒絕為了以器官捐贈移植為目的,宣告天生罹患無腦症的一名嬰兒死亡,即使這名嬰兒的父母在其為胎兒時,即知道它天生無腦,並且生下這名嬰兒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無私的造福其他需要器官移植的嬰幼兒。

反之,與放寬及降低死亡程序障礙相對的,卻是國內對於代理孕母議題鬆綁的緩慢與保守,多年來仍然只聞樓梯響。這一點,姑且借用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在一九九三年的判例,一窺當初加州開放代理孕母的社會政策考量,尤其是針對代理孕母是否能夠接受經濟資助部分。該法院的觀點是,並沒有證據證明開放代理孕母將會對弱勢婦女造成剝削,因為弱勢婦女在社會上因經濟困境被迫接受低薪、或惡劣工作條件的現象原本就存在。經濟資助代理孕母不僅可幫助窮困婦女,況且還可能是無法生育者唯一能有自己子女的機會。加州最高法院的觀點,或許不易得到我們社會的支持,但它卻代表了一種不鄉愿、能夠坦承社會現實狀況而面對問題的做法。

近來台灣在生死倫理議題的發展,如果我們將上述的議題分開來看,呈現的或是正方說法和反方說法各有道理;但是如果我們將相關的立法與政策演變整合觀之,卻顯見台灣在簡化與放寬死亡程序的魯莽躁動,以及在代理生育議題上的過度保守與停滯不前,反差非常明顯,顯示台灣社會存有嚴重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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