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中興大學生物科技學程助理教授,具美國紐約州律師執照)
籌組一個具服務產業性質的民間統合智財管理機構,已是我國科技轉型的既定政策之一,且有此迫切需要。但因為台灣不是專利合作公約的成員國,且過往諸多由政府資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機構均淪為酬庸的肥肉,成效不彰;所以筆者建議在規畫階段就應先將這兩點因素納入考量:亦即該機構必須自負盈虧、且必須具有一個可在境外運作的平台。
首先,專利合作公約是各國從事國際專利布局的利器,台灣因為不是簽約國而被排除在此一國際合作機制之外。如果僅看數量而不計專利品質,那麼在專利的國際布局方面,台灣不只落後南韓,而且已遠遠落在大陸之後。截至去年為止,源自台灣且透過該公約的已公告國際專利申請數總計仍不到三千件,南韓則為近六千件,而大陸更是短短幾年之間已超過一萬六千件,僅在去年的一年當中就有五千多件。
目前,台籍企業或台籍法人機構,比如說工研院,雖然可透過大陸進行國際專利申請,但是卻必須依規定改掛大陸國籍,如此一來的風險是,一旦大陸的官方或法律對屬於其國籍的發明或專利採取限制措施時,台灣透過大陸這個管道申請的國際專利也會遭到波及。
台灣的國家級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對此一困境的權宜措施則是,在其重要發明的國際專利申請人當中安插持有美國籍的學者,使這項發明可經由美國進入專利合作公約的機制。這個權宜做法也有其風險,因為除了台灣以外,多數國家的法律承認共同列名的專利權人,可在未經其他共同所有權人的同意下,處分其名下的財產,因此即使是權宜性的掛名也有其風險存在。至於台灣的一般國立大學,則受限於不得有雙重國籍,且不能如法人機構般的進入大陸管道,因而一籌莫展。所以大學的研發授權績效不彰,其實也是非戰之罪。
為解決此一問題,規畫中的統合智財管理機構必須至少有一個在國外註冊的分支,以此一機構作為國際專利的申請者,作為台灣進入專利合作公約機制的窗口。至於地點的選擇,首先這個國家當然必須是專利合作公約的成員國;該國對於民間機構的自由運作必須有明確且透明的法律保障;最重要的是這個國家容許其政府對於民間機構運作的干預程度必須最低。對此,筆者不建議台灣與他國或大陸就此一問題進行政府間的談判或簽約,因為恐將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其他規範,不僅治絲益棼且緩不濟急,以民間進行為宜。
事實上,非營利性質的獨立智財管理機構在國外存在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以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成立的「威斯康辛校友研究基金會」為例,它是一個成立於一九二五年、獨立於大學之外的民間非營利機構,這個機構代威斯康辛大學管理超過兩千件的專利,其中過半是透過專利合作公約進行布局,目前平均每年幫大學完成百件以上的對外授權案。
該機構有一支專業團隊,可獨立評估大學研發的商業潛力。畢竟,一位教授或研究員的人際關係或學術聲望,和一項發明的市場或產業潛力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但是在機構內衡量應當分派多少資源支持其布局專利時,在欠缺獨立、客觀、且專業的評估機制下,當事人的地位和人脈卻往往成為重要的考量依據,導致資源浪費且成效不彰。
更重要的是,該機構自負盈虧。這個機構的收入是來自於它所談成的授權金的兩成,而非來自補助。近日台灣各界對於少數學閥壟斷濫用資源頗多批判,自負盈虧正可以有效杜絕所謂的學閥對於台灣籌設此一新機構的覬覦。因為需自負盈虧,所以唯有真材實料者堪可勝任,可避免新機構又淪為一塊酬庸的肥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