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2013-12-18/聯合報/A17/民意論壇/吳聲海/中興大學生命科學系副教授
今年台灣烏龜犯太歲。至目前為止,已查獲了六起非法飼養、走私、販賣本土種食蛇龜和柴棺龜的案例,兩種龜的數量合計超過七千五百隻。這兩種淡水龜都是本國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珍貴稀有的保育野生動物。
早年查獲的動物走私案件多是由國外「進口」,近八年來查獲自國外非法進口的野生動物數量不算多,反是國內欲走私到國外的動物數量大幅增加,而且幾乎全部都是龜鱉類;其中又以食蛇龜規模最大。說得好聽是,台灣保育有成,野生動物數量上升,從「進口國」一躍而成了「出口國」。說得難聽是,保育法規和保育業務出了很大漏洞。
今年被查獲走私烏龜爆出天量,更凸顯四大問題:一、收容空間不足。二、司法機關不重視野生動物走私氾濫問題。三、缺乏釋放大量野生動物的作業準則。四、釋放後的野生動物仍面臨日益猖獗的盜獵和走私。
今年十二月初關懷生命協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才說明了前兩個問題(收容空間,司法輕判),記者會當天清晨竟然又在宜蘭縣查獲到欲走私的兩千多隻龜(以及其他動物)。宜蘭縣政府在二日內,在縣內擇地釋放了一千多隻柴棺龜,特別引發各界對上述第三個問題的討論。宜蘭縣和全國各縣市一樣,沒有收容野生動物的設備和人力;全國保育經費的日益減少,也讓各地方政府幾乎沒有辦法執行任何保育相關業務。
這幾年的查獲數量,已構成國際上駭人聽聞的保育頭條要聞,若再加上可能更多未被查獲的走私件數,食蛇龜走私數量應可刷新世界紀錄。政府沒辦法有效管制盜獵,也應該承認這樣的事件在未來絕對不會消失。
個人認為:一、政府單位應該立即設置規模更大的收容場所,讓收容的個體能得到妥善醫療照顧,以便提高存活率和維持動物健康,以備未來釋放及復育。二、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條文,讓主管機關或獵捕野生動物之被告,需負擔收容、代養、救傷的所需經費。三、司法機關應該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嫌犯,給予法律中更高的刑責,以遏阻盜獵、走私。四、中央和地方政府應對查緝到動物的收容、釋放地點評估及釋放後的監測,有完整作業準則和程序,以確保釋放和復育成功。
消極地保育食蛇龜,不足以阻止盜獵和物種滅絕。政府或大眾都須正視野生動物走私的新趨勢,和威脅野生動物生存的原因,用更積極的方法保育復育,否則食蛇龜就會是繼梅花鹿之後,在台灣滅絕的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