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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立法與重審並行 化解服貿爭端

更新時間:2014-03-31 11:26:26 / 張貼時間:2014-03-31 08:37:22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聯合報
1,605
   

【興新聞】


 

立法與重審並行 化解服貿爭端

張貼.2014/03/31 上午 08:19:39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4-03-31/聯合報/A15/民意論壇 

袁鶴齡/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沈燦宏/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博士

「太陽花」學運迄今已經第十四天了。學生們的抗議,雖然可能牽涉更深層的中國因素、社會貧富懸殊與法律程序批准等問題,但這些超越服貿本身的問題,不是短時期可以解決。本文僅從凝聚雙方共識的思維上,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與「兩岸服貿協議」重審二案並行的做法,盼政府與抗議者能各再退讓妥協一步,儘速化解爭端。以下就策略性、時效性和傳承性以及信賴度幾個面向分別說明:

一、站在馬政府的立場,由行政各部會專家所組成的國際談判團隊,在「拿與給」的策略運用中,過度自信認為過去所達成的協議簽署均獲得談判底線以上的成果,然而,一直以來卻也未能證明超越或優於國內民眾所形成的底線。在朝野互信不足下,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程序,除可幫助國內民眾形成自己的底線外,亦可幫助執政當局證明政府談判團隊的底線,將優於或至少等於國內民眾的底線,否則談判團隊就不應簽署任何協議。故從談判策略運用的面向,政府有必要再退讓一步,同意詳細而完整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

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不會今天提出,明天就立法三讀通過。尤其經過此次反服貿的洗禮,勢必會受到國內全體選民高度重視的影響,拉長立法過程中的協商與審查時間。站在抗議者的立場,在立法前兩岸無需任何協商,也不准簽署任何兩岸協議。同理推論,是否也在「國際協議監督條例」立法前,台灣也無需與其他任何國家協商,不准簽署任何國際協議。顯然,這樣的堅持未必對台灣整體有利。

此外,從傳承性的面向而言,台灣自脫離威權政治以來,政府早已簽署過不少的兩岸和國際協議,為了對國內外宣示和維護政府的權威和正統,對於那些已簽署的兩岸或國際協議,抗議者實應再退讓妥協一步,同意與監督條例立法分開並行,並由行政部門先行公開資訊、國會部門實質審查。

三、很明顯的,目前馬政府與抗議者,也處於一種類似談判的關係,各有自己的談判底線與偏好。如果馬政府堅持「逕行通過服貿」,而抗議者堅持「撤回服貿協議」,雙方將無法達成共識,爭議將會持續下去。如果雙方能夠再妥協退讓,例如,當馬政府退讓到「立法後重審服貿」,而抗議者退讓到「立法前先審服貿」時,因為此時雙方偏好產生重疊,信賴度提升,才有可能化解彼此爭議與衝突,換言之,即已簽署的對外協議採立法前先審,而尚未協議簽署的則採立法後審議。台灣未來將面對無數談判協議的挑戰,透過目前雙方的再妥協退讓,以重建國內各方的信賴度,是我們面對這些未來挑戰最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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