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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興大教授李惠宗呼籲:稅制不公 人民與國家離心離德

更新時間:2014-05-28 08:37:20 / 張貼時間:2014-05-28 08:36:59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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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新聞】


 

興大教授李惠宗呼籲:稅制不公 人民與國家離心離德

張貼.2014/05/28 上午 08:36:33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4-05-27/Nownews/晨曦/台北

在臺灣,稅捐機關稅單一開,就可以無限期的對人民核課追稅?永生不滅的「萬年稅單」,如何從制度上來解決?今(103)年5月10日在台北律師公會舉辦的「稅捐救濟程序之標的及核課期間」研討會,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以「稅法上核課期間問題」與「萬年稅單的消除之道」作專題報告,開宗明義指出,國家應保護人民各種權利,但國家也有可能是最大的侵害源,所以法治國家要求公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就遑論實體正不正當。針對不合事理、不合法理的「萬年稅單」,李惠宗提出從制度上解決的學術見解。

時效制度,在預防公權力的濫用與無限擴張


        李惠宗指出,法理學兩個很重要的基本觀念,法的安定性與法的正義性,到底哪個比較重要?他認為,法的安定性與正義性是立於相等的地位。為了調和兩者於是有了時效制度設計,任何權利的行使,包括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皆須有「期間限制」。

 

       「公權力行使的時效制度,除了法的安定性考量外,也是在防止公權力無限的擴張或濫用。」李惠宗表示,國家司法權的追訴權時效、行刑權時效、行政罰的裁罰權時效等制度,就是為了落實法的安定性與正義性。而稅法上的核課期間、徴收期間與執行期間的規定,也是基於此法理。

 

        李惠宗指出,實務上,許多稅捐案件一經核課,雖經訴願或行政訴訟獲得勝訴,但因原核課處分未一併被撤銷,導致一再被另行核課,甚至處罰,形成不合乎事理,更不合乎法理的萬年稅單。

 

        國家賦稅權的正當性,來自於合理公平的稅制、以及賦課過程的合法性。李惠宗認為,國家權力的行使通常具有強制性,強制性越強,程序法則的遵循,就越重要。權力擁有者,寧可被限制,不要被過度鼓勵;寧可被要求,不可被放縱。因為放縱而不被制衡的權力,通常只有腐化與濫用。

 

刑事追訴有時盡,稅捐核課無絕期

 

           國家機關「核」與「課」的決定權,具有極大的「形成力」與「確認力」,經由稅務機關「核」之後,再「課」,那麼就形成非常強大的拘束力。人民若有不服,除透過訴訟獲得救濟確定,否則無法改變核課稅捐的內容。李惠宗指出,除刑罰外,稅捐高權是最強烈的國家權力作用,對於人民財產權具有強烈剝奪的結果,甚至於有「抄家」的效果。

 

        人民對課稅處分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要求原處分機關再行審查。李惠宗表示,復查程序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省察的機制,就原處分事實、以及法律關係重新作成另一次的決定。他認為,復查決定本質上就是取代原核課處分,也就是復查決定做了以後,其實就完完全全取代了原核課處分,如果是變更,那就是新的變更處分把舊的處分納進來,新的就完全取代舊的。

 

        以將來的訴訟標的就是後面的復查決定,而這個復查決定因為已經包含原核課處分,一旦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就能畢其功於一役,把所有的問題紛爭一次解決。如果像早期認為撤銷復查決定就好了,原處分、原核課就保留著,萬年稅單的問題就會永遠累積下來。縱使捐稽徵法第21條有「一般稅捐核課期間為五年,而違法隱匿稅捐事實者,延長為七年規定」之規定,來限制國家權力不要過度濫用,但長期以來仍無法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

無效能的訴訟制度,沒有實現正義,反加深人權傷害

        憲法保障「訴訟權」,即「權利保護請求權」,屬於程序基本權。李惠宗表示,訴訟權是用來保障權益,而不是用來限制權益,所以復查、訴願與訴訟,是增加人民救濟的機會,而不是限制人民救濟的機會。「如果這個觀念沒有建立起來,我們的訴訟制度是有一點瑕疵的,甚至我認為本質上是一個錯誤。」「稅捐機關擁有絕對的形成權,要人民繳多少稅,人民大概就是要繳多少稅,想要贏的機會就很少,所以這種稅務,形成抄家的結果是很多的。」李惠宗認為,萬年稅單,對人權保障是很大的傷害,更讓國家權力的行使處於濫用情況。

 

        李惠宗指出,訴訟如果只是撤銷復查決定,原核課處分沒有被一併撤銷的話,這個原始核課就一直存在,就會產生税務案件懸而不決的大問題。無效能的訴訟制度不僅無法保障實體權利,反而加深侵害。他指出,訴訟的本質在解決法律爭議,程序的進行本身就是一種權利,不應變成一種「磨損權利」的機制,否則即無法發揮「凡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功能。

     

        李惠宗建議,國家應建立一套保障訴訟權機能的訴訟制度,讓所有受到侵害的公、私法上的權利都有獲得有效率救濟的可能。訴訟權的實質內容至少包括,接受裁判請求權、適時救濟請求權、接受公平法院之裁判的機制。

     

       「法理來自事理!」李惠宗提及,古有明訓「訟則終凶」,這是一種「現象」,不是一種「法理」;古代存在這種現象,是因為訴訟程序不發達,沒有現代意義的訴訟體制,沒有程序正義的概念,沒有證據能力的制度,沒有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任意刑求逼供……。「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架構下,沒有理由繼續維持訟則終凶的現象。」他認為,在刑事法上,即「罪疑唯輕」或「無罪推定原則」,於稅法上,亦應相同。

 

        李惠宗指出,稅捐是國家加諸人民痛苦的兩大負擔之一,一個國家權力的行使要非常慎重,實質上要具有正當性,形式上要具有合法性,這兩者缺一不可,如果太過隨便,沒有任何限制,這種國家不會獲得人民的敬重。他呼籲,行政機關、税務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做成決定的時候,就是正確的,不要先去做一個決議,要人民不服再去訴訟。不好的稅制是促使人民與國家離心離德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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