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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新聞】社會觀感+個人感受 起訴有理

更新時間:2010-04-09 23:59:59 / 張貼時間:2010-04-09 23:59:59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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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社會觀感+個人感受 起訴有理

張貼.秘書室媒體公關組 2010/04/09 09:08:34   .

 

         潘金蓮是單純的人名,還是如檢察官認定的「蕩婦代名詞」?專長文字學的興大教授陳欽忠表示,檢察官起訴是根據社會觀感,起訴有理;兩性、婦權專家黃瑞汝則認為,把「潘金蓮」等同蕩婦,是站在父權角度審思,有討論空間。

        陳欽忠表示,從文字角度來看,「潘」做為姓氏並無特殊意義,但若人與人之間溝通情緒激烈時,以「潘金蓮的潘」尖苛語氣形容一個人的姓氏,設身處地考量當事人的感受,確實較為輕蔑。

        他認為,當事人有被侮辱感,這是社會觀感問題,例如姓汪的人被說是「汪精衛的汪」,姓李的人被形容是「李蓮英的李」,都可能有類似受辱感受。

        行政院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黃瑞汝則認為,「潘」這個姓氏沒有原罪,被害人、檢察官認為用「潘金蓮的潘」形容姓氏是侮辱,那是因潘金蓮被汙名化太久。

        她表示,潘金蓮被認為是「蕩婦」是從父權角度審思,才被貼上標籤;現在女性意識抬頭,反過來讀「金瓶梅」可以重新詮釋、解讀潘金蓮這個角色,其實潘金蓮對自己的身體、言行有自主力,不受父權包袱。

        黃瑞汝認為,檢察官應該儘量還原現場,詢問當場聽到的證人,加害人是否相當輕蔑?或是很氣憤?如果被害人感覺不適,不僅構成公然侮辱,可能還帶有一點「性騷擾」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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