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評論】
「諒解備忘錄」抵制宋楚瑜 陸站不住腳
張貼.2016/10/14 下午 01:04:11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6-10-14/聯合報/廖舜右/台中
本文作者為中興大學國際政治所副所長 廖舜右
台灣派領袖代表參加APEC年會行之多年,如果中國大陸在缺乏大義名分情勢下,杯葛台灣代表出席今年會議,不僅會侵蝕台灣的自我存在感,更會使得中國大陸企圖影響台灣政策的戰略規畫,轉化為對台灣整體的羞辱。
大陸一再以兩岸《諒解備忘錄》為由,做為抵制宋楚瑜出任我國領袖代表的回覆。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表示,「台灣派出的代表人應符合一九九一年兩岸《諒解備忘錄》規定,即由具財經背景官員或企業人士出席。」同時,國台辦前副主任王在希指出,「連戰和蕭萬長都具有經貿事務經歷,宋卻沒有。」上海台研所副所長倪永杰則表示,「秘魯可能連宋楚瑜是誰都不知道,要怎麼反對?況且本來台灣特使人選一向是兩岸協商。」大陸缺乏大義名分的理由完全顯現。
首先,一九九一年兩岸《諒解備忘錄》簽定之時,APEC機制尚未成立領袖會議,APEC在一九九三年才開始舉辦領袖會議。因此《諒解備忘錄》內容僅列入台灣與會名稱及外交部與會層級的相關安排,完全未觸及台灣領袖出席APEC會議的相關規範,在此種脈絡下,台灣認為《諒解備忘錄》當然無法規範原有條文以外的行為與未來事件。
其次,《諒解備忘錄》是當年因應兩岸互動的特殊安排,對其他會員體並無拘束力。倪的發言,「秘魯作為主辦國,應該就是認定這是兩岸內部的事。」就是這種立場的堅持。然而,王在希卻又認定,「宋楚瑜缺乏經貿事務經歷,若被大會拒絕,就不能怪罪是中方抵制。」那麼到底《諒解備忘錄》是僅拘束兩岸,還是拘束力擴及APEC全部會員體?「一諒各解」的現象,不僅發生在兩岸之間,也出現在大陸之內。
再者,李遠哲絕不屬於財經官員也非企業人士,但卻代表台灣在二○○二至○四年參與三次領袖會議。就國際法慣例而言,如何解釋?
最後,在APEC年會召開前,就法理、輿論,及宣傳方面而言,中國大陸應該會持續以《諒解備忘錄》作為論述的主軸。只是,題目小,文章就做不大。將兩岸《諒解備忘錄》本身的歷程、解釋,以及慣例,引申擴大為排除宋楚瑜參加APEC領袖會議的法律文件,理不直、氣不壯,更不利於兩岸未來的正向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