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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論】全民司改 回歸全民

更新時間:2016-11-30 15:29:35 / 張貼時間:2016-11-30 15: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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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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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論】


 

全民司改 回歸全民

張貼.2016/11/30 下午 03:29:54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6-11-29/聯合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名單已經公布,從名單看來,實質上依舊是法律背景人士占多數。此已不甚符合蔡總統當初宣示「全民司改」的宏旨。究其實,蔡總統提舉的全民司改,象徵著「庶民正義」與「在地化、人文化」的勢頭,挑戰西方理性文明舊典範,原有其時代縱深與歷史意義。以下發抒一點淺見,以供再思考。

司法品質如何判定,歷來難有定論。但從法律的本質與人民的實務困擾而言,則英美法的可預見性或德國法的法安定性,應屬核心質素。反面而言,如果人民面對法院,卻對將到來的裁判結果毫無把握,甚至充滿焦慮(現代版的訟則終兇),則難言文明。台灣現時之司法確實難免此一指摘。從法律規定真意為何?律師如何尋找與節制?檢察官如何蒐證與求罪?法官如何檢驗其心證?程序上有何規則?程序外有何潛規則?…等等,多深深困擾當事人。造成此結果之原因經緯萬端。從人民關注的角度以言,概分為二項。

其一,實質正義,亦即法院的價值觀。從解嚴民主化、黑箱定義、轉型正義、廢死、平權、同運…等等,過去卅餘年法律人在一波波社會進化中,以「追求正義」的拚勁建構了社會認同。在應接不暇的「人權標準」中,人民難以感受其精隨。法典所示,法官所據,真是現時社會的集體共識與個體信念?以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之評而觀,尚應存疑。此造成當事人質疑法院理岐心異,難以悅服。

其二,形式正義,亦即法院的作業方法。台灣法學深陷方法論的爭議,無法掙脫德國法典釋義,也未能掌握英美法的實證與開放。其結果,法律適用之資訊管理無法工具化、實用化。如海的法務發展實況與訴訟引用文件,連專業人士都望之卻步;而卷宗浩瀚下又造成多少的便宜、怠惰,甚至錯漏與脫逸?允宜深思。

由以上二項簡單分析,可知法院判決尚難以細化、精化、穩化。台灣司法卡在形式論法的生澀匠氣中,難以深入個案同理之心。作者在此權且提出初步建議:就開放人民自治吧!在歷經參審制、陪審制、觀審制皆付諸無成果下,有準司法之稱的「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既合現時法制、又是國際潮流,為何不助其大步開展?仲裁象徵社會次領域(公會、社區、社團)的自我管理;調解回應多源且多元的法意識表達;此正合人民之參與要求。只要願意正面回應,積極予以現代化管理,承認其專業服務的市場運作空間,則今日在歐美已展現的活潑且有效的紛爭解決產業風貌,在台灣亦能產生。這才是廿一世紀台灣法治應有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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