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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臺中高行與中興大學合辦2016年公法研討會

更新時間:2016-12-07 16:39:52 / 張貼時間:2016-12-07 16:16:38
興新聞張貼者
單位秘書室
新聞來源司法周刊
2,440
   

【媒體報導】


 

臺中高行與中興大學合辦2016年公法研討會

張貼.2016/12/07 上午 09:12:42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6-12-02/司法周刊第1827期


興大法律系主任李惠宗致詞

第三場座談,左起:王毓正、李惠宗、江嘉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暨公法研究中心日前合辦「2016年公法研討會」,法學各界參與踴躍。開幕典禮由臺中高行許金釵院長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主任共同主持。許院長致詞表示,本次主要探討各界非常關心之環保議題,希望藉由學術與實務交流,讓環保法規更加落實。

研討會共分3場,首場由許院長主持,臺北大學劉如慧副教授發表「環保法上追繳不法利得制度之研究」,臺北高行王碧芳庭長(已調任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與談。劉副教授表示,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及第20條關於不法利得規定,主要是參考德國違反秩序罰法第17條第4項及第29條之1。接著探討德國原規定之內涵,再研析行政罰法之規範,及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之2所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規定。最後就觀音工業區污水案各相關判決表達個人看法。

與談人王庭長則就審理有關案件經驗說明審理立場,並表示懲罰貪婪固然重要,但在預防、查緝上投注資源才是根本,否則環保案件雖經裁罰,如環境已被污染,損害仍難以彌補。

第2場由臺中高行王德麟庭長主持,臺北大學高仁川助理教授發表「環境法上責任之認定、確保與執行-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為中心」,東吳大學宮文祥助理教授與談。高助理教授除詳細介紹美國「全面性環境應變補償及責任法」(CERCLA)的責任架構、費用成本償還機制外,也介紹我國屏東台塑赤山巖達成訴訟上和解的個案。高助理教授認為該案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的和解契約,提供另一值得省思的方向,但宜探究有無在土污法中建立完整的行政和解制度之必要;另CERCLA之多種和解類型,並無法完全對應我國和解契約概念,亦應深入討論釐清。

與談人宮助理教授則認為CERCLA針對的是「現在」的問題,並非審查「過去」的行為;CERCLA雖可供參考,但仍應回歸我國立法上對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3場由中興大學李惠宗主任主持,成功大學王毓正副教授發表「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之司法審查」,中正大學江嘉琪副教授與談。王副教授探討環評主管機關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而以附款取代「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法律構成要件審查是否適法,並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0號判決意旨,已成為行政法院審查環評結論附款合法性的重要判斷依據。但自該號判決以來,環評實務所堅守的「在欠缺許可所必須具備之法定基本構成要件時,尚不得基於附款之確保而為許可」認定,未必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後段所定「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規定。

與談人江副教授認為附款容許性的問題,毋寧為附款本身合法性的探討,倘若是環評委員應認定審查之事項,即不可以附款的方式取代,也就是上開判決所謂的「行政機關不能脫免的義務」,所以附款之合法性應回歸其內容為實質判斷,毋須拘泥於能否附加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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