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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論】「綠電先行」開放再生能源四大選擇,不再浪費台灣天然稟賦

更新時間:2016-12-14 16:34:28 / 張貼時間:2016-12-14 16: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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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評論】


 

「綠電先行」開放再生能源四大選擇,不再浪費台灣天然稟賦

張貼.2016/12/14 上午 09:51:35   祕書室媒體公關組  .

 
                                                                                                                                      

稿源:2016-12-13/關鍵評論/許志義/中興大學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電業法修正草案」即將第七度送至立法院審查,20多年來六進六出,原地踏步,徒勞無功,可見此法案涉及層面廣泛,修法難度高,改革不易。

事實上,目前的電業法係民國36年國民政府在南京時通過,迄今雖曾兩次小幅修法,惟其主架構並未與時俱進,早已與電力科技發展脫節,更悖離當前全球電力市場商業模式創新服務浪潮,既不符消費者賦權(empowerment)及其福祉,更嚴重影響台灣綠能產業競爭力。立法怠惰,莫此為甚。

根據行政院電業法修正草案版本,係採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修法重點在於「綠電先行」,開放再生能源市場,有四種選擇:

一、直供。指直接配置專線供給電力需求者,亦即享有架設電線的路權。

二、代輸。指再生能源生產者可透過台電電網傳輸給特定的電力需求者,並支付給台電合理的電網傳輸費用,好比郵差(台電)幫忙業者(綠電生產者)遞送信件(綠電),業者給付固定郵資。

三、成立再生能源售電業。透過專門銷售綠電的公司,與台電競爭。

四、按政府核准之再生能源躉購電價(Feed-In-Tariff, FIT),由台電統一收購。以今年來說,地面型躉購價格每度4.7元,屋頂型最高每度6.2元。

準上而論,電業法修正後再生能源將有多重選項,可活絡綠能發電市場,擴大再生能源業者發展空間。

不少人問,既然再生能源躉購電價相對優惠,怎麼可能有人會選擇其他三個選項呢?

筆者的答案是:綠電市場自由化後,有各種可能性,絕非任何人能夠窮盡其想像而「事前」(ex ante)得知。

究竟躉購電價是否在任何情況下,對再生能源發電都優於直供、代輸或零售?必須開放市場「事後」(ex post)驗證。市場機制有一隻「看不見的手」(invisible hand),既然無法看見,當然也就無法事先全盤掌握。不如自由化公平競爭,讓各方各憑本事。

舉例而言,某電力用戶在屋頂裝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後,他將有三條曲線可加以模擬、預測、控制:一是太陽能發電的負載曲線、二是電力用戶在固定容量下的用電曲線(在某時段可能超出其契約容量)、三是台電公司面臨尖峰期間缺電時,與電力用戶簽訂需量反應電價(以每度電10元為上限),誘使電力用戶降低其用電負載之曲線。

根據這三條曲線,若太陽能負載曲線能補足電力用戶超出契約容量的用電需求時,將可免除該電力用戶被台電公司罰鍰的後果。亦即,若超出契約容量10%以內,其罰鍰額度為兩倍電價,超出10%以上更增加為三倍電價。在此情況下,則太陽能發電自用之市場效益遠高於躉購電價電價。更何況再生能源曲線有多餘的電能時,可直供或代輸給其他電力用戶,避免其他用戶面臨契約容量超約被罰的高額損失。

由此可見,上述情況之再生能源採取直供、代輸或自用,都有優於躉購電價的可能性。尤其在當前「計畫趕不上變化」的環境下,多給予綠能發電各種可能選項,應有其正向作用。

更何況台灣許多偏遠地區擁有各種差異懸殊的天然稟賦條件,包括:川流式小水力、地熱、生質能、太陽能、風力等,均有無限可能發展出小型模組化之綠能商業模式,如:社區或公民小型電廠,世界各國不乏先例。

從另一角度,第一階段修法的綠電先行,可視為一種所謂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因為綠能市場在台灣佔比甚低,影響層面實為有限。若開放綠電市場自由化後,成效良好,則可進行第二階段傳統發電能源市場自由化。反之,若成效不彰,則亦可在能接受損害範圍內,停止或延後第二階段修法。這種兼顧電力市場穩定與自由化之改革步調,應屬允當。

哈佛大學克雷頓.克里斯汀生(Clayton M. Christensen)教授強調市場創新(Market-creating Innovation)、持續創新(Sustaining Innovation)及效率創新(Efficiency Innovation)。當前綠能科技發展的核心價值,正是「創新」,而政策法規鬆綁與自由化,乃是創新動力的來源。因此,相信市場機制才是王道。

長期以來,台灣配電系統因各地居民「鄰避效應」,反對擴建變電所與電線桿,在都會快速發展下已造成嚴重的區域電網壅塞問題。即使發電廠有備轉容量,也遠水救不了近火,因為等同於水管的電網被阻塞了。

此次電業法修正草案特別新增「需量反應」、「用戶群代表」與「輔助服務」條款,可藉由用戶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抒解上述台電公司長年無法有效處理的供電瓶頸。同時,也首度把需求面用戶行為改變可取代傳統發電的「虛擬電厰」觀念,引進電力市場,符合當前國際潮流,亦值得肯定。

總之,台灣電力市場由政府嚴密管制其價格與數量,全球罕見。即使是中國也在2005年開放電力市場公開競價。巴黎協議今年11月4日生效,我國綠能市占率排名落後(尤其扣除水力發電量後,其占比僅2.33%),實與台灣再生能源豐沛的天然稟賦,不成比例。期許立法與行政部門體察當前全球綠能發展趨勢,勿再錯失電業法修正案改革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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