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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不得課稅」的最低基本生活費用 該怎麼算?

更新時間:2017-11-28 10:26:30 / 張貼時間:2017-11-28 09: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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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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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017-11-27/聯合報/蘇秀慧

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邱晨27日質疑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方式有逾越母法之嫌,限縮了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保障範圍,尤其是單身、小家庭根本無法享受「立法美意」。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7日舉辦「2017年新世紀稅務問題研討會」,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司法審查進行討論。邱晨在會中作上述表示。

KPMG會計師陳志愷表示,納保法第4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至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按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為16.6萬元。

但,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才可以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舉例來說,106年度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以一家五口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74.8萬元,差額5.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74.8萬元是按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的合計數。

邱晨提出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正確計算方式應是: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

邱晨說,16.6萬元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社會救助」的底線,也就是最低生存保障的底線,納保法施行細則恐逾越母法,限縮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保障範圍。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也表示支持。他說納保法12月28日才上路,目前尚未發現問題,但此一質疑值得探討,他舉例身障人士聘僱看護費用也應納入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納保法立法的理由中,即已說明基本生活費用的計算方式如施行細則所訂,施行細則並沒有逾越母法,也沒有限縮基本生活費用保障範圍。

知情人士則透露,立法過程考慮稅損,原本財政部不同意將此一條文納入,後來立委同意上述計算方式,才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條文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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