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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台灣人 好訟濫訴嗎

更新時間:2018-05-28 11:44:16 / 張貼時間:2018-05-25 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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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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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018/05/23/蘋果日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我國詐欺罪理論源自德國,其要件森嚴(可參考台大教授林鈺雄的「論詐欺罪之施用詐術」一文)、足以檢驗不正常財物移動的背後動機,對歹徒構成巨大的震懾威力。此一《刑法》規範足以有效遏止社會詐騙歪風,正如德國跟日本。然而,台灣社會詐騙之風令人民不安、甚至屢屢遭國際社會側目;何以致此?

詐欺罪定義未變更
2001年「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實施,正是詐欺罪本土化的最真實寫照。此一政策旨在以簡化格式的不起訴處分,使詐欺、侵占、背信的案件,能以最速簡的方式處理,俾解決檢察官的工作負擔問題。這立即衝擊《刑法》規範。施行初期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地檢署告訴時,常驚訝地發現檢察官對詐欺罪的要件要求與刑法教科書有異;稍多爭執,立即遭斥為「你把地檢署當討債公司嗎?」、「你想以刑逼民吧!」。必須強調的是,《刑法》理論與法院判決並未變更詐欺罪的定義;這意味著一般民眾縱使努力學習《刑法》,一旦發生案件、滿腹委曲地到地檢署提告,他將震驚、疑惑,彷彿到了外國。
實施有日,檢察官們甚至將指控之用語從個案式指摘,上升為「濫訟」之集體性歸罪。檢察官協會2017年5月25日的「如何合理化檢察官的辦案負擔彙整報告書」中,可見各地檢察署紛紛指陳「濫訟」現象極為嚴重(其甚至使用爛訴、爛告之貶抑語彙),建議應修法,命提告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採取以價制量的方式,並於去年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堂堂提案。

查明有無打案過激
檢察官歷來歸咎於所謂的「台灣人好訟、濫訴」,這是唯一正解嗎?2017年民間提出迥然不同之觀點。有資深律師指出:「實務上,很多案子是檢察官沒有詳加調查,甚至有點馬虎辦案,明明知道這個人可能是騙子,卻未核對及調查相關事證,以致騙子就逍遙法外了,台灣成為詐騙之島,其來有自。」而上述司改國是會議的課負費用之議,也有律師批判,指摘法務部以自行創作的「假性財產犯罪」概念認定民眾為濫訟,有諸多疑點。
假性財產犯罪政策是關乎侵犯人權、惡化治安、危害國格的重大議題。檢察官提出「保守司法資源、專注重大犯罪」之說,固非無據;但是以扭曲法制、壓制人民的方法行之、甚至公然承認討債公司的生存空間,就是不對。努力辦好人民的案件,在此基礎上要求增加預算、強化偵查與蒐證之能量,才是正軌。呼籲法務部盡速責成檢察司:1.檢討法規的本質、目的、方法、制定程序、執行實況。2.查明有無打案過激的情形。3.究辦有無檢察官趁機吃案、怠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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