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評論】顧可飛塑化劑超標 台應學到教訓(譚偉恩)
更新時間:2018-06-22 08:54:39 /
張貼時間:2018-06-22 08: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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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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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2018-06-22/蘋果日報/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
日前《蘋果》揭露進口之「顧可飛植物性DHA藻油膠囊」所含的塑化劑(DEHP)超過我國《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指標值(5ppm)5倍以上,引起國內消費者再次對進口食品之安全議題產生關切,也對政府的進口食安管制感到疑慮。
發現逾指標應通報
事實上,顧可飛係由設址內湖的全國維他命有限公司向食藥署申請進口,並業已取得核可字號(1056029339)的食品。鑑此,在食安治理上有兩點值得消費者與政府(管理者)留心及思考,以防止類此事件重演。
首先,以顧可飛的「簽審文件」編號來看,前三個英文字DHC係屬我國食品輸入規定中的511,即膠囊或錠狀食品。此類食品在進口程序上,其通關報單資料要與許可證(或同意涵)資料進行比對。易言之,此類食品進口的通關方式既不是免簽署通關,也不是書面憑證通關,而是必須經過嚴格的資訊比對。
以目前我國的食安管制架構來看,是由食藥署的食品組負責此項貨品之簽審,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1項與2項,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安全監測計畫,同時應將其產品自行或送交其他 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驗。然而,因為塑化劑本身並非正常得添加於食品之物質,因此若係業者故意添加,就是違法的刑事傷害或重傷以上之犯罪。但如果食品中的塑化劑是來自於原料、生產過程或塑膠容器所釋出,技術上幾乎很難完全避免,故目前國際間對於塑化劑的管制並沒有訂出共識性的限量標準。
我國對於塑化劑的管制是訂出上述《指引》中的「指標值」(不具強制性),一旦業者發現自己銷售的產品逾越指標值,就該立即採取異常處理程序(《指引》玖第1條的1到5款),同時在塑化劑含量超過指標值時,尤其是每人每日耐受量(TDI)的10%時,向主管機關通報。由此可知,塑化劑的食安管治重點在於業者有無善盡其自主管理之義務,如果已知悉產品的含量與指標值不符,卻未履行相關義務,甚至還使之銷售於市面,顯與法相背。
食安治理欠缺預防
其次,顧可飛事件得以被揭露主要是全國維他命公司的離職員工向媒體提供資訊,指出2017年11月該公司自美國進口顧可飛,後經送SGS檢驗發現塑化劑含量為26.55ppm。然而,公司主管並未履行《指引》中的相關義務,反進一步將「異常」的顧可飛送至全台零售業者Costco進行銷售。顯然,業者意圖營利但罔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若非離職員工出面檢舉和《蘋果》加以揭露公開,業者必定繼續隱匿此資訊,而Costco也不會旋即下架商品及進行回收。
清楚可見,食品安全的治理同時涉及國際貿易和消費者、業者、政府三方的複雜賽局。之中消費者經常處於資訊不足或防衛能力薄弱的劣勢,除非有知情人士勇於吹哨或媒體勇於揭發。另一方面,國外製造商難以被我國食安相關法律管轄,而國內進口商極易規避法律或不具強制約束力之行政規範。
此種情形反映出我國食安治理欠缺事前預防之能力;因此,儘管本案進口商已開始受到食藥署的調查,而零售商也表示忽略全國維他命此次未附有「顧可飛」的檢驗報告,未來將更嚴格把關。但那些已經食用不安全產品的孕婦,和出生即蒙受潛在健康傷害之新生兒已確實淪為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受難者。
日前《蘋果》揭露進口之「顧可飛植物性DHA藻油膠囊」所含的塑化劑(DEHP)超過我國《降低食品中塑化劑含量之企業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指標值(5ppm)5倍以上,引起國內消費者再次對進口食品之安全議題產生關切,也對政府的進口食安管制感到疑慮。
發現逾指標應通報
事實上,顧可飛係由設址內湖的全國維他命有限公司向食藥署申請進口,並業已取得核可字號(1056029339)的食品。鑑此,在食安治理上有兩點值得消費者與政府(管理者)留心及思考,以防止類此事件重演。
首先,以顧可飛的「簽審文件」編號來看,前三個英文字DHC係屬我國食品輸入規定中的511,即膠囊或錠狀食品。此類食品在進口程序上,其通關報單資料要與許可證(或同意涵)資料進行比對。易言之,此類食品進口的通關方式既不是免簽署通關,也不是書面憑證通關,而是必須經過嚴格的資訊比對。
以目前我國的食安管制架構來看,是由食藥署的食品組負責此項貨品之簽審,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1項與2項,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安全監測計畫,同時應將其產品自行或送交其他 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進行檢驗。然而,因為塑化劑本身並非正常得添加於食品之物質,因此若係業者故意添加,就是違法的刑事傷害或重傷以上之犯罪。但如果食品中的塑化劑是來自於原料、生產過程或塑膠容器所釋出,技術上幾乎很難完全避免,故目前國際間對於塑化劑的管制並沒有訂出共識性的限量標準。
我國對於塑化劑的管制是訂出上述《指引》中的「指標值」(不具強制性),一旦業者發現自己銷售的產品逾越指標值,就該立即採取異常處理程序(《指引》玖第1條的1到5款),同時在塑化劑含量超過指標值時,尤其是每人每日耐受量(TDI)的10%時,向主管機關通報。由此可知,塑化劑的食安管治重點在於業者有無善盡其自主管理之義務,如果已知悉產品的含量與指標值不符,卻未履行相關義務,甚至還使之銷售於市面,顯與法相背。
食安治理欠缺預防
其次,顧可飛事件得以被揭露主要是全國維他命公司的離職員工向媒體提供資訊,指出2017年11月該公司自美國進口顧可飛,後經送SGS檢驗發現塑化劑含量為26.55ppm。然而,公司主管並未履行《指引》中的相關義務,反進一步將「異常」的顧可飛送至全台零售業者Costco進行銷售。顯然,業者意圖營利但罔顧消費者的健康安全,若非離職員工出面檢舉和《蘋果》加以揭露公開,業者必定繼續隱匿此資訊,而Costco也不會旋即下架商品及進行回收。
清楚可見,食品安全的治理同時涉及國際貿易和消費者、業者、政府三方的複雜賽局。之中消費者經常處於資訊不足或防衛能力薄弱的劣勢,除非有知情人士勇於吹哨或媒體勇於揭發。另一方面,國外製造商難以被我國食安相關法律管轄,而國內進口商極易規避法律或不具強制約束力之行政規範。
此種情形反映出我國食安治理欠缺事前預防之能力;因此,儘管本案進口商已開始受到食藥署的調查,而零售商也表示忽略全國維他命此次未附有「顧可飛」的檢驗報告,未來將更嚴格把關。但那些已經食用不安全產品的孕婦,和出生即蒙受潛在健康傷害之新生兒已確實淪為食品不安全事件的受難者。